《科創板日報》3月29日訊(記者 陳美)明訊科技與同創偉業之間的「羅生門」事件持續發酵。
3月22日, 在獨家對話明訊科技創始人吳凌峰:我為什麼公開指控同創偉業?的報道中,明訊科技創始人吳凌峰向《科創板日報》記者披露了回購條款:回購時需支付3000萬元投資款,加上每年10%的年化利息,同時扣除寧波霍普已獲得的現金分紅和現金補償。
一時間,10%的年化利息成為輿論焦點。此外,以「諮詢費」名義個人轉賬商定的利息的支付方式,進一步講爭議推向涉稅合規性漩渦。
針對明訊科技、吳凌峰、同創偉業涉及的回購利息糾紛與稅務問題,《科創板日報》記者展開深入調查,採訪了多位業內人士以及律師,力求還原真實情況。
Part1. 10%年化利息合理嗎?
採訪中,《科創板日報》記者了解到,股權投資10%的年化利息處於合理區間。
一位一級市場戰投部負責人向《科創板日報》記者透露,一般而言,業內年化利率在8%-10%較為常見,12%-15%的利息相對較高。「若企業接受12%-15%的利率,可能是自身資金極度短缺,無奈之下只有硬著頭皮接受條款;還有可能是投資機構比較『苛刻』,執意要求12%以上的利息。」
然而,實際情況中可能引發諸多爭議,比如企業及承擔個人連帶責任的創始人,是否具有支付高額利息的能力。」該戰投部負責人指出。
另一位創業企業高管告訴《科創板日報》記者,一旦遭遇回購,創始人們往往會選擇變賣房產來籌集資金。「通常情況下,企業若拿到2億元的投資款,最終回購時可能需支付3億元。但創業企業賬面上很難有如此充裕的資金,即便有,也多用於企業生產經營,這使得賣房成為無奈之舉。」
另一位FA人士表示,8%的年化利率較為正常,尤其在當下市場環境中。「若利息真高達12%-15%,並不建議企業融資,因為後續的個人連帶責任也會使企業和創始人陷入被動局面。」
Part2. 個人支付利息背後的成本轉嫁?
雙方在利息支付上的爭議同樣引發廣泛關注。
吳凌峰曾表示,同創偉業董事總經理陳源要求,650萬元利息要以諮詢費的形式,以個人名義分別打給三名自然人——鄭賢娟、項文波、湯根海,同時簽訂諮詢費保密協議。
工商信息顯示,投資明訊科技的實際主體是寧波霍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寧波霍普」),為公司型主體。其背後持股人為鄭仕麟和鄭學明,兩人分別持股60%和40%,上述三名實際接收利息打款的自然人——鄭賢娟、項文波、湯根海則並不在列。
雙方回購糾紛的一審裁判文書顯示,寧波霍普的法定代表人鄭仕麟曾提到,《諮詢顧問協議》涉及的項文波、湯根海、鄭賢娟系案涉增資項目(即明訊科技)的出資人。
也就是說,寧波霍普方這一說法,與股權穿透結果並不一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鄭仕麟、項文波、湯根海與深圳市同創佳致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關聯。三人分別持有該企業38.5231%、37.4974%、18.7487%的股份。同時,深圳同創錦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同創錦繡」)也持有5.2308%的股份。進一步穿透可以看到,同創錦繡的最終受益人為黃荔和鄭偉鶴,兩人分別持有41.0802%、34.178%的權益。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川平認為,若收取「諮詢費」的主體股東及持股比例,與投資時的主體不一致,那麼有可能出現「利益不一致」的情況。「在支付回購對價時,最重要的是確保投資主體和最終收款人是否為同一主體。」
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同創偉業方這一支付安排,或出於稅務方面的考慮。「一般而言,股權投資通常採用『有限合夥』的形式,扣稅時『有限合夥』代扣代繳,稅率為20%。但如果是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利息收入則需要徵收兩道稅,即25%的企業所得稅,分配給個人LP後,還會再徵收個人20%的所得稅。」
對於這樣的支付安排,吳凌峰並不認可。吳凌峰對《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個人稅後支付650萬元,實際上比正常公對公賬戶支付給寧波霍普的成本還要高。」
楊川平進一步指出,在吳凌峰與同創偉業關聯方這一案例中,最大的漏洞在於缺乏書面協議,來保障真實投資人和收款人的利益一致性。從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角度,各方在經濟往來中應秉持誠實信用,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與可預期性。「這種投資與收款主體可能不一致且無協議約束的情況,破壞了交易的穩定性與可信賴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一旦企業支付款項,存在投資主體可能未收到款項的風險。」
而站在同創偉業方的角度,同創偉業和吳凌峰雙方均清楚投資回購的經過,回購款分為投資款和諮詢費收取兩部分,是雙方協商好的結果。由此,同創偉業方認為,吳凌峰存在「惡意拒不簽署多次協商確認的諮詢協議」的行為,並提起了上述相關訴訟。
Part3. 「稅務合規」之爭
採訪中,上述戰投部負責人則向《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由於上述風險的存在,即便投資主體與最終收款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利益一致,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難以避免稅務審查的風險。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要有合規意識,特別是開票環節。款項的收支,都需要合同、發票以及支付憑證相互印證、匹配,才能財務入賬。一旦其中任何一項不相符,就極有可能引發稅務風險。**」
楊川平亦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有虛開發票的行為,具體包括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在明訊科技這一事件中,如果以諮詢費名義開票,而實際業務並非真實的諮詢服務,而是股權回購利息支付,那麼這種開票行為有可能涉嫌虛開發票。」
對於上述簽署「諮詢費保密」協議的要求,楊川平表示,或進一步放大風險。「從合同合法性角度來看,如果該協議旨在掩蓋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交易安排,損害國家稅收利益或其他第三方利益,依據民法典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存在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風險。」
(財聯社記者 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