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夫妻共有股權進行價值評估?

在夫妻共有股權單方處分的過程中,若合同雙方均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在不存在合同無效事由時,雙方之間的交易在滿足善意取得制度的情況下一般被認定為有效。

夫妻單方處分股權也應當受到《公司法》的限制,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股東在處分自身權利的同時,應當遵守股權轉讓規則,在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在認定股權受讓人是否為善意時,應當結合我國《民法典》中善意取得制度,重點審查主觀善意、合理價款、股權變更登記等。

在股權受讓人主觀善意方面,有觀點認為,只需要對股權登記信息信賴即可,只有在共有權人明確主張權利後,受讓人仍堅持從無權處分人手中購買該共有股權,應當認定為惡意。

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受讓人在信賴股權登記信息的基礎上,需要就該股權的共有情況進行調查與了解。

若了解在該股權為夫妻共有時,必須經過未持有股權一方同意,否則就應當認定為惡意。

其實基於對商事效率與家庭財產利益的保護,同時也要符合上文所提到的補償無過錯方原則,股權受讓人在購買股權時,為了保證股權受讓人的主觀善意。

需要了解該股權的登記信息,並詢問股權出讓人該股權的共有情況,若了解到該股權為個人獨有時,才可以放心購買。

若了解到該股權為夫妻共有時,應當經過夫妻雙方同意,才可以受讓該股權。

在合理價款方面,股權價值雖然會隨著市場等多種因素波動,但該股權的價值在某個時間節點是可以被具體衡量的。

股權受讓人在購買該股權時,應當根據市場價格支付相應折價款項,不能過低或者免費受讓該股權。

股權變更登記方面,要求股權受讓人在未持有股權一方提出異議前,已經在工商登記部門做了股權變更登記。

股權變更登記作為股權法定變更方式,意味著股權交易行為結束,因此,需要在工商登記部門做了變更登記。綜上,夫妻單方處分共有股權時,受讓人不能當然獲得該股權。

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股權交易規則且滿足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受讓人才可以獲得該股權。

若夫妻單方處分股權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及補償無過錯方原則。持有股權一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未持有股權一方也可以分割該股權轉讓獲得的價款。

一、平衡家庭利益與公司利益

夫妻中未持有股權一方在離婚股權分割未能協商一致時能否當然成為股東問題,應當兼顧婚姻家庭利益與其他方利益,在各方之間實現利益平衡。

需要遵守《民法典》《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為了實現各方的利益平衡,可以從法律位階及法律之間關係的角度著手分析。

民事與商事法律規範一般單獨適用,但在家庭參與商事活動的過程中,民事夫妻制度與商事活動規則之間的衝突變得激烈起來,這時就需要捋順民事與商事法律的優先使用問題。

我國《民法典》與《公司法》就夫妻共有股權處分有著不同的法律規則。

在財產權利歸屬方面,《民法典》中財產流轉應當區分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不同情況,並按照相應的共有形式處分財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共有財產的規定是特別法。

但在《公司法》中夫妻共有的股權,在公司中是具有股東有關權利的財產性權利以及人身性權利的綜合體——在人身方面。

表現為股權持有者需至少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可擔任職務、全方位保障公司的運營,以使公司獲得最大收益為目標。

在財產方面,表現為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享有的獲得分配的權益。股權管理權作為股東身份與財產權利的象徵,通常情況下表現為特別法

對一般法和特別法的衝突,有三種思路:一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因特別法具備一些較為詳實具體的規定,因此其相較於更有普遍性的一般法更優先適用。

在夫妻共有股權分割之中,應將股權的財產性權益放於婚姻家庭法中適用,將股權的管理權能置於公司法中適用,其他股東在該股權價值評估後享有優先購買權。

二是在適用特別法時,要注意其規定的普遍情形與生活中的情形將具有差異,應重點協調個案的差異性。

在夫妻共有股權分割問題上,應兼顧未持有股權一方的財產權與公司、其他股東、第三方的財產權益,使得夫妻中未持有股權一方滿足限制條件時成為公司股東。

三是應重視一般法,在法律適用時應先適用一般原則,如果一般原則未能覆蓋,再選取更多途徑。

具體指夫妻股權的分割,可以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出資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該股權上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應為夫妻共同享有。

夫妻未持有股權一方在雙方未協商一致時當然成為公司股東。我國法律對於夫妻雙方未達成一致的股權分割沒有明確規定,但立法理念也反映了該問題在不同立法中的處理方式。

《民法典》傾向於保護平等主體間的利益,而《公司法》傾向於保護交易效率,通過商事外觀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的選取決定了最終的法律結果。在法律的選取過程中,要結合制度邏輯、立法目的、價值衡量等因素,作出恰當的價值分配選擇。

因此,在夫妻雙方就夫妻共有股權分割未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適用特別法併兼顧一般法中的普遍情形,可以依法評估該股權。在其他股東未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未持有股權一方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完善股權價值評估機制

前面的部分,明確了夫妻共有股權的範圍,對分割股權時應當注意的原則亦完成了探討。

然而,要想在婚姻家庭利益、公司利益、外部主體利益三者間達成利益平衡,就應當準確評估股權價值。

這就需要明確的立法規定,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中,僅僅對普通的財產評估有所規定,當然不能滿足股權這一特殊財產。

因此相關部門如若對股權價值評估做出較為清晰的規定則可使司法實踐有法可依。同時,更要注意在夫妻意思自治和公司人合性的要求下,來選擇對股權價值評估的最佳方案。

筆者認為,吸收夫妻共有股權的特性,塑造起夫妻共有股權價值評估的體系,應包括以下幾點:確立夫妻合意的優先地位,夫妻之間憑藉意思自治作出的決定,應當居於優先地位。

夫妻共有股權價值的分割可以看作夫妻中的持股方將部分或全部股權利益轉給非持股方,完全屬於家庭事項。

借鑒法國在股權價值評估時優先尊重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我國面對類似問題,若雙方離婚時能夠協商完成對家庭財產的劃分,並達成合議。

根據協商優先原則,則法律對此在所不問。反之,雙方對股權價值的意見相左,才需要對股權價值評估進一步明確。

三、篩選股權價值的評估方案

縱觀我國立法,並未有涉及股權價值評估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權價值評估通常會關注股東認繳與實繳、公司目前的盈利情況以及未來發展情況等等。

通常遇到此類案件,法官常常會以案件的爭議焦點的不同、案件標的的不同,亦或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的不同,選擇適用有所區別的股權價值評估方案。

有以下幾種:(1)以股權登記的夫或妻中的一方所轉出股權對價作為股權價值。

夫妻二人在婚姻關係破裂時,若協商好僅就股權的財產性權益進行分割,且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即可採取這種方式。

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評估過程便捷高效,適用於案件整體爭議不大、案件標的也不大的案件。

然而,這種方式有轉讓價格與實際股權價格不一致之風險,亦難確保非持股方的認同,此即為本方式的劣勢之所在。

(2)競價上可以借鑒美國的競價方式,在法院的主持下讓各方參與競價,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輔助者的角色。

具體操作步驟是:爭取方依照自己的意思,依次增加對想要取得股權的報價,最後,價高者得。

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股權流動的利好,然而,這種方式將股權轉讓置於市場中,有難以兼顧弱勢群體利益之風險,此即這種方式適用應審慎考慮之處。

(3)以司法拍賣的方式進行股權價值評估。

這種方式應用了近些年較流行的司法拍賣,還可搭上數字互聯網技術的快車——各種網路拍賣平台的運用,能夠最大程度上擴大競拍參與主體的範圍。

司法拍賣的難度低,覆蓋範圍廣,此即這種方式的優勢所在。

然而,這種方式也有競拍者難以及時了解公司經營狀況之劣勢,且因《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亦是此種方法的掣肘之處。

更多的法院傾向於引入專業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專業評估。

其原理是,股權是一種價格處于波動狀態中的資產,其價格因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權信息、財報情況、現金流水、市場情況、運營信息、發展方向等不同。

而有所差異,綜合考慮上述信息後,才可以擁有對於股權估價的客觀性評價,而專業機構因其專業性才可能迅速完成以上信息的收集、整合、評估。

在案涉股權價值較大之時,股權評估需要耗費巨大工作量,如若僅憑藉當事人的協商或者法院組織估價,就會降低訴訟效率,影響結案時間。但是,這種方式的劣勢同樣值得注意。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都由專業人員構成,其費用會更高;此外,評估機構的選定,亦是夫妻離婚糾紛中的一環,法院應在衡量權益後進行指定。

本文中筆者緊抓實踐中的難題,提出了針對離婚訴訟中夫妻共有股權分割問題的完善方式。

在明確夫妻共有股權範圍的基礎上,明確夫妻單方處分股權的效力,筆者提出了平衡多方利益的想法,並最終提出了對股權價值評估機制的完善。

期待能夠為離婚訴訟中夫妻共有股權分割問題的完善提出更多路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人類歷史的永恆追求。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高,股權作這一無形財產普遍存在於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如今離婚率程上升狀態,離婚訴訟中的夫妻股權分割也成為我國司法實踐無法迴避的問題。

當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破裂時面對共有股權分割的糾紛涉及民法典和公司法兩部法律,同時對共有股權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不僅僅只涉及夫妻二人,還可能對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響。夫妻共有股權分割所涉範圍的廣泛性也導致了該類案件在實務中處理的複雜性。

我國立法目前對夫妻離婚時分割共有股權的問題並未特殊規定,相對應的司法解釋面臨實踐中複雜多樣的問題也不能很好的處理。

從實踐情況來看,對類似的問題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更有法院對解決此持迴避態度,如若當前的種種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將對我國的司法公信力產生不良的影響。

本文通過對我國立法情況以及理論界對夫妻共有股權在離婚訴訟中的分割問題的探討展開分析,並搜索、歸納、我國法院近五年關於夫妻股權分割題的相關案例。

總結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最後結合其他國家對夫妻共有股權的規定,總結經驗,並對上面討論的問題提出一些拙見,以期對解決司法實踐中夫妻股權分割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