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下簡稱「專項債通知」)中提到,要發揮專項債券帶動作用和金融機構市場化融資優勢,依法合規推進專項債券支持的重大項目建設。
一、什麼項目可以市場化融資
對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項目,由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融資;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性專項收入,且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仍有剩餘專項收入的重大項目,可以由有關企業法人項目單位根據剩餘專項收入情況向金融機構市場化融資。
二、市場化融資項目的還款來源
專項債的還款來源可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此部分資金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確保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市場化融資的還款來源只能是專項收入,項目單位在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將此部分收入歸集至監管賬戶,用於市場化融資到期償付。
三、資產是否需要分割
專項債與市場化融資對應的收入應該進行分割,但專項債與市場化融資對應的資產是否需要分割要看項目具體情況。因為專項收入可以歸還專項債、也可以歸還市場化融資,對專項收入可以進行分割,但對產生專項收入的資產卻很難進行分割;市場化融資的提供方是可以提出資產抵質押要求的,如果對市場化融資提供抵質押影響到專項債還款來源的實現,則應徵得政府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