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強制退市標準、鼓勵一年多次分紅......北交所最新發布

2024年04月12日23:15:12 財經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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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標,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將被強制退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4月12日,北京證券交易所就《公發審核規則》《上市規則》《重組審核規則》等6項配套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公開發行並上市、重大資產重組、股份減持、分紅、退市等制度安排。

來看5大要點:

1.為防治「帶病申報」「闖關申報」,將保薦機構12個月內兩次不予受理後再次申報的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針對發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2.針對申請文件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或審核開展等違規行為,將不接受上市申請文件紀律處分的最長期限提高至2年。

3.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標,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將被強制退市。主要財務指標連續3年存在虛假記載的,也將予以強制退市。

4.落實防範「繞道減持」要求,要求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6個月內不得減持受讓股份;禁止大股東、董監高融券賣出,禁止限售股融券賣出。

5.推動公司在春節前結合未分配利潤和當期業績預分紅,為一年內多次分紅提供便利。

針對發行人「一查即撤」等情形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中明確提出,「從嚴監管企業發行上市活動,壓緊壓實發行監管全鏈條各方責任,切實樹立對投資者負責的理念」。北交所修訂了《公發審核規則》《重組審核規則》《兩委管理細則》,著力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

一是發行人等的申報責任。要求「關鍵少數」切實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接受內部控制審計,配合中介機構核查、發行上市監管,發行人因保薦機構執業受限之外的原因更換保薦機構的應重新申報。為了督促保薦機構、發行人等更加重視申報質量,防治「帶病申報」「闖關申報」,將保薦機構12個月內兩次不予受理後再次申報的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針對發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二是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要求保薦機構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充分運用資金流水核查、客戶供應商穿透核查、現場核驗等方式,防範財務造假,按要求報送底稿供監管備查。落實「申報即擔責」要求,強化現場督導,明確現場督導為審核主要手段之一。

三是交易所的審核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機制,提升交易所審核把關能力。對於信息披露質量存在明顯瑕疵的申請,交易所依規終止審核。落實監管要「長牙帶刺」、有稜有角要求,強化紀律處分懲戒力度。優化上市審核委員會和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下稱「兩委」)運行機制,加強交易所對「兩委」委員的管理監督。

在發行審核方面,《公發審核規則》做出重點調整。完善北交所定位相關規定,進一步堅守板塊定位,明確發行人應當符合北交所定位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核查並作出專業判斷。對於不符合市場定位和產業政策的,北交所可終止審核。

同時,明確發行人應保證相關信息披露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將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顯瑕疵作為終止審核的情形,針對申請文件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或審核開展等違規行為,將不接受上市申請文件紀律處分的最長期限提高至2年。

此外,優化諮詢行業諮詢委等審核時限扣除情形,並明確時限扣除同樣適用於受理、問詢、暫緩審議、複審等環節。與優化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執行標準相配套,明確發行人在提交上市委審議前因連續掛牌未滿12個月中止審核的,中止期限可超過三個月。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將被強制退市

北交所現行強制退市制度設置了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四類標準,本次《上市規則》修訂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對四大類退市指標進行了修改,並同步調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

在交易類強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標,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將被強制退市。

財務類強制退市方面,明確財務類指標全部交叉適用,即公司被實施財務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觸及相關財務類指標任一情形的,將被強制退市。在認定營業收入金額時要求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虧損考察維度中增加利潤總額為負情形。

為出清大額造假、連續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規定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任一年度虛假記載金額達到2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年度披露的相應科目金額的30%,或主要財務指標連續2年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3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相應科目合計金額的20%,或主要財務指標連續3年存在虛假記載的,將予以強制退市。

北交所表示,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調整後,整體退市要求基本與滬深交易所實現取齊。具體來看,在重大違法和規範類強制退市標準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在交易類和財務類強制退市標準的股票交易連續計算時間、營業收入退市標準等個別指標閾值以及市值退市的適用範圍等方面有所差異,主要是基於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進行了適應性調整。

新增防範「繞道減持」舉措

股份減持制度事關市場穩定運行和投資者切身利益,本次《減持指引》在整體落實減持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作出了適應性安排。

一是落實防範「繞道減持」要求。新增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終止、分立等方式減持後相關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融資融券違規處置、贈與等繼續遵守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6個月內不得減持受讓股份;禁止大股東、董監高融券賣出,禁止限售股融券賣出。

二是強化實控人、大股東、董事會秘書責任。要求上市公司實控人、大股東規範、理性、有序實施減持,充分關註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秘每季度檢查股東減持情況,發現違法違規的及時報告。

三是取消過程性披露要求。刪除時間過半、計划過半的過程性披露要求,減少與權益變動披露的重疊,避免重複披露及過程性信息披露過多等問題。

四是規定敏感期交易限制。年報、半年報敏感期由30日改為15日,季報、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敏感期由10日改為5日。刪除控股股東、實控人敏感期限制。

積極推動北交所上市企業一年內多次分紅

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分紅監管,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北交所修訂了《權益分派指引》,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要求進行了完善,鼓勵上市公司加大分紅力度,增強投資者回報。

本次修訂簡化中期分紅審議程序。刪除董事會審議定期報告時同步審議權益分派方案要求,推動公司在春節前結合未分配利潤和當期業績預分紅,為一年內多次分紅提供便利。同時,明確中期分紅基準。要求中期分紅以最近一期經審計未分配利潤為基準,併合理考慮當期利潤情況,消除市場對中期分紅報表審計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責編:萬健禕

校對:冉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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