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劉女士花798元買了一件中長款的羊毛大衣,收到貨之後竟然是短款的,於是她退貨了,並收到退款。可隨後她又收到了這件短款衣服,店家稱衣服有膏藥味,要求她給30元乾洗費,要不然拒收,可劉女士拒絕了這個要求。
天氣冷了,劉女士想買一件羊毛大衣,她在看衣服時,看到有一件衣服的款式很漂亮,她很喜歡,雖然價錢是798元,也不算便宜,但是追求時尚的劉女士,還是毫不猶豫地買了下來。
付款之後,劉女士很期待到貨,她很期待自己穿上這件漂亮的羊毛大衣,能夠美美地展現在朋友面前。很快她收到了貨,她迫不及待地把衣服拿回家,回家之後她打算試穿一下衣服。
可她發現衣服的款式並不是自己所買的款式,並且碼數也不是自己能穿的碼。瞬間她的喜悅心情就沒有了,於是她把衣服包裝好,叫來了取件員,選擇了退貨。
在退貨的過程當中,也是很順利,因為她的信譽很好,所以很快收到了退款。收到退款之後,劉女士以為這一次不愉快的買衣服經歷,就此結束了。
可沒想到沒過幾天,劉女士竟然又收到了這件短款衣服。她覺得很奇怪,因為自己明明已經收到了退款,為何還要給她寄一件衣服。正在她感到疑惑時,她看到包裝外面寫著三個字:膏藥味。劉女士不知道店家是何意思。
正在劉女士不知所措時,店家聯繫了她,他問劉女士,收到衣服之後,是否試穿了衣服,所以衣服上有膏藥味。由於味道影響了衣服的二次銷售,他要求劉女士賠償30元的乾洗費。
劉女士對於這個要求感到很不合理,因為這件衣服並不是自己所買的那件衣服,而且這件衣服的碼數是大碼,自己132斤,根本就穿不上大碼的衣服,又何來試穿,並且自己那段時間自己身體好好的,又怎麼會有膏藥味?
所以劉女士拒絕了店家的要求,因為店家的意圖很明確,如果劉女士願意退30元乾洗費,那麼就證明劉女士試穿過這件衣服,但實際上劉女士沒有試穿,劉女士又為何要承認呢?
於是劉女士告訴店家,他們寄錯貨了,並且自己已經收到了退款,所以希望店家收回這件衣服。可是店家拒絕收這件衣服,堅持認為劉女士試穿過這件衣服,要求劉女士賠償30元的乾洗費。
對於這件事,劉女士跟店家如何協商都沒有協商成功,雖然她已經收到了退款,這件衣服她可以不積極去退貨,但是劉女士是一個比較正直的人,所以她希望店家給自己一個說法,於是請來了調解員。
調解員聯繫店家,說這件衣服根本不適合劉女士穿,她不可能試穿了衣服,對於這樣的情況,希望店家能夠收回這件衣服。
而這一次面對他們的聯繫,店家的態度卻來了一個大轉變,他說都已經退款了,就不會拒收衣服。他們表示,這件衣服是寄錯了。所以對於乾洗費的事情,他們也沒有再次要求。
1.在這件事情中,由於雙方並不是在面對面地買賣衣服,對於劉女士來說,她面對的問題是,這衣服的款式,碼數都不是自己所要的,所以她選擇退貨,而店家要求她賠償30元的乾洗費。
對於店家來說,他面對的問題是,退回來的這件衣服有膏藥味,影響了衣服的二次銷售,所以他要求試穿過這件衣服的顧客賠償30元的乾洗費,但是劉女士拒絕了。
對於雙方所遇到的問題,各自又該如何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針對劉女士和店家所遇到的問題,由於雙方各說各有理,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民事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去判斷哪一方的證據更有說服力。
首先,高度蓋然性是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
由於在這件事情中,店家認為劉女士已經試穿了這件衣服,所以有膏藥味。而劉女士則否認自己試穿過這件衣服,因此對於這件事情,大家的認知是達不到邏輯必然性的。
其次,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法律規定為,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岀相反的證據。
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在這件事情中,店家證據就是,這件衣服寄給了劉女士,回來之後,衣服有了膏藥味,影響了二次銷售,所以要求劉女士賠償30元乾洗費,但他並沒有有力的證據,去證明這件衣服確實是劉女士試穿過的。
而劉女士給出的證據是,這款衣服的款式並不是自己所要的款式,並且碼數也不是適合自己穿的碼數。但是不排除劉女士收到貨之後,出於好奇心試穿了衣服。
而由於店家並沒有看到自己收到衣服的整個過程,所以她也不能有力的證明自己沒有試穿過衣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根據事情的發展情況,來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
根據《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的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在這件事情中,其實劉女士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會大於店家提供的證據證明力。因為這件衣服,本來就不是劉女士所買的款式,並且劉女士132斤,衣服的碼數是大碼。
在正常情況下,劉女士不可能去硬試穿這件衣服。再一個方面,劉女士在收到衣服的過程當中,自己的身體狀況很好,並沒有使用任何葯,她可以讓周圍的人給予證明,自己身上沒有貼過任何東西。
而店家只是因為把衣服發給了劉女士,就認為是劉女士試穿過衣服,上面帶有膏藥味。由於這件衣服在發給劉女士之前,有可能是其他顧客試穿過,也有可能這件衣服曾寄給過別人,別人試穿這件衣服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因此在這件事情中,劉女士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店家提供證據的證明力,由此可見,這件衣服劉女士沒有試穿過,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賠償30元賠償費的。
@雷神看法其實在這件事情中,劉女士已經收到退款了,覺得店家在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不太對,所以她才要去討個說法。
大家對於店家提出要劉女士賠償30元乾洗費的做法,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