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繼科攤上事兒了?欠賭債,還用女明星私密視頻抵債……律師稱如爆料屬實或涉嫌違法

近日,知名乒乓球運動員張繼科陷入輿論風波。

有網友爆料,張繼科或涉賭債糾紛,還用女明星私密視頻抵債。

3月30日,張繼科工作室發文否認傳聞。次日,疑似知情人士發文稱張繼科傳播女明星視頻事件屬實,「張繼科的債務以及視頻問題,並不簡簡單單是明星們的『八卦』,而是由此引發了一樁嚴重的刑事案件」。

4月2日,該事件進一步發酵。在張繼科代理律師通過微博回應「目前已就侵權情況開展取證工作,將對侵權用戶提起訴訟」後,一博主再爆猛料,發布了張繼科的一份借貸合同。

知名運動員、女明星隱私、巨額賭債、敲詐勒索等要素交織在一起,一時間,群眾瘋狂「吃瓜」。4月3日,張繼科代言品牌「安踏」疑似刪除其相關宣傳物料,安踏客服回應媒體稱,「目前已終止和張繼科的所有合作」。 

4月3日,《法治日報》記者致電張繼科代理律師、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曙光,對方表示「還未起訴,作為代理人暫時不做任何回應」。

目前,該事件尚未蓋棺定論,但背後法律問題值得關註:賭債要還嗎?傳播他人私密照會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

為此,法報君特別邀請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聶洋城為大家逐一解答。

記者:爆料稱,張繼科不慎染上賭癮,導致其在很短的時間內欠下1.9億巨額賭債。生活中,也會聽到有人因賭博欠下債務後無力償還。那麼,欠了賭債還不起怎麼辦?

聶洋城:賭債可以不用還。賭博是一種民事行為,但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明令禁止賭博,「不得賭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我國法律保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借款行為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賭博引發民間借貸案件時,即使對方以賭債的名義向法院起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還款的,也不會獲得法院和公安機關的支持。

但借別人的錢賭博不是賭債,還是要還的。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的,可處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以賭博為業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記者:根據爆料,張繼科因無法償還賭債,將前任女友某女星的私密視頻發給了債主。近年來,個人隱私被泄露事件並不罕見。那麼,傳播別人私密照或私密視頻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聶洋城:傳播他人私密視頻可能構成侵犯他人隱私。隱私權是指個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隱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我國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規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及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如果故意傳播私密視頻,且該視頻可能被認定為含有淫穢內容,對此進行廣泛傳播則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廣泛傳播是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即傳播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使被傳播的內容被較大範圍的人群所知悉,傳播對象通常為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數人。向一人提供淫穢物品雖也可稱之為「傳播」,但除非造成嚴重的後果,一般不作犯罪處理。即如果是小範圍傳播,基本需要受害者自行報警。但若造成嚴重後果,如私密視頻被全網傳播,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傳播行為的,警方將介入調查。

記者:根據爆料,張繼科因賭博欠債而泄露了女明星私密視頻,該女星被債主以此勒索錢財,隨後該女星報案,債主被依法予以刑事處罰,目前仍在服刑中。那麼,如果該爆料屬實,張繼科在該案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聶洋城:若該爆料為實,張繼科的債主向該女星勒索錢財,極有可能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張繼科是否承擔責任,視其是否與債主構成共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若二者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則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如果張繼科將私密視頻給了債主,並與其進行合謀,包括共同商議等,對該女星進行敲詐勒索,二者的共同行為導致了共同的犯罪結果,則二者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反之,如果張繼科不具備與債主共同敲詐的故意,未參與敲詐勒索的環節,只是將私密視頻賣給或以其他方式轉給債主,則不認定為共犯,即無需為債主的敲詐勒索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判定是否存在合謀,現實中取證不易,需要債主提供相關證據,包括錄音等。

記者:此次風波中,張繼科工作室發布聲明稱「張繼科先生無任何債務糾紛,更不存在損害他人隱私以求自保之情況,謠傳內容純屬捏造」。如今發布聲明是公眾人物回應熱點事件的常用形式,那麼,公眾人物工作室發布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聲明中有違背事實的內容,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聶洋城:工作室發布的聲明一般用於對公眾表態,只是一種對外公開的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等情節,對他人產生不良影響的,也可能侵犯名譽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若法律聲明中具有違背事實的內容,導致他人人格及名譽的毀損,並且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則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

記者:張繼科工作室還轉發了一份律師聲明,稱目前已就侵權情況開展取證工作,將對侵權用戶提起訴訟。網上一直流傳著「緋聞是真的就告名譽權侵權,假的才告誹謗罪」的說法,請問這一說法是否屬實?為什麼明星不告「誹謗」而要告「名譽權侵權」?

聶洋城:選擇以名譽權侵權或者誹謗罪起訴,關鍵不在於「傳播的緋聞的真假」,而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判定該侵權行為及危害結果是否可以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刑事和民事的立案條件不同,對於「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要求也不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誹謗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等情況。一般而言,「明星八卦緋聞」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並不足以構成誹謗罪。

此外,即使緋聞是真的,也不意味著發布信息的人無需承擔責任,而是要看具體案件情況來判斷,若發布的信息涉及個人信息、隱私等,則可能成立名譽權侵權。具體而言,需依據其行為判斷是否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即是否存在誹謗、侮辱等侵權行為,是否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他人名譽;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係。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名譽權侵權」是否勝訴判斷被傳播的緋聞的真假,因名譽權侵權行為不僅包括誹謗,亦包括侮辱等其他侵權行為,需要我們進一步理性分析和判斷。

法報君在此提醒,

對於該事件,

在沒有「實錘」前,

不妨理性「吃瓜」,

讓子彈再飛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