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黃海波嫖娼關6個月,李易峰才15天?

大家好,我是一度,最近李易峰嫖娼被抓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不由得讓一度想起來了當年黃海波嫖娼被抓的事件,但黃海波關6個月,李易峰才15天,這是為什麼呢?

頗受爭議的收容教育制度

在2019年以前,存在著一個名為《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制度,在此我們簡稱為收容教育制度,這是國務院於1993年頒布的,其中第二條規定:「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到了2010年,國務院對該制度進行了修改,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個月至二年,主要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乍一看,這個制度沒什麼問題,旨在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行為嘛,出發點是好的,但是要知道的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拘役也不過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一個收容教育制度竟然可以不經過法院審判就能剝奪一個僅僅因為行政違法的公民的自由至少6個月!說白了,就是處罰過重且程序過於簡陋。

收容教育制度被廢除

直到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這就宣布了一直以來飽受爭議的收容教育制度被廢除了。

但不巧的是,黃海波可沒有趕上好時候,他是在2014年的5月被抓獲,當然還會受到收容教育制度的約束,所以,當15天的行政拘留時間到了之後,黃海波的家人沒有等到他出來,反而是一個被收容教育6個月的壞消息。

李易峰、李雲迪等就不一樣了,最多就是拘留15天,罰款5000。

現階段關於賣淫嫖娼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上說的是行政處罰部分,最高就是15天拘留,還有幾個關於賣淫嫖娼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窩藏、包庇罪】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賣淫嫖娼的處罰,一般的個人單純去賣淫或者嫖娼只牽扯行政處罰,最高拘留15天,但是比如所謂的「雞頭、老鴇」等賣淫嫖娼的組織人員,那就涉嫌犯罪了。

在這裡一度也提醒大家,賣淫嫖娼的行為不可取,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妻離子散,身患不治之症,打消僥倖心理,剋制不良之欲,遠離賣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