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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使用第三方服務平台開具電子發票有關事項的通告
2019年第18號
為方便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現就我市納稅人使用第三方服務平台開具電子發票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0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規定,納稅人可自願選擇使用電子發票或紙質發票。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可選擇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或自主選擇已在我局備案的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台(目前已在我局備案的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台名單詳見附件)。
02
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台應免費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列印、查詢、交付、電子簽章製作等基礎服務。
03
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台有義務為企業發票數據保密,不得利用企業發票數據進行商業盈利活動。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19年7月5日
附件:
已在深圳市稅務局備案的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名單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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