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如何界定音樂版權界限?

2022年07月14日07:59:24 娛樂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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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兩則音樂版權事件引發熱議。7月3日晚,中國台灣歌手鄭智化對自己的創作歌曲《星星點燈》歌詞被改一事提出異議,表示「震驚、憤怒和遺憾」。7月1日,遊戲主播PDD因直播時唱了一首《向天再借500年》被起訴了,經與版權方溝通,雙方達成和解。PDD在個人微博發布致歉聲明,承諾今後會更加註重版權問題,尊重和保護版權方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時代歌曲版權問題屢見不鮮,改編演繹一首經典作品需要拿到哪些授權?演唱使用一首歌曲又如何避免侵權?有專家告訴南都記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於商業使用目的改編歌曲,構成改編權侵權行為。網路直播的主播演唱的歌曲,如果使用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涉及詞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權,應該獲得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的法律風險。

改詞 《星星點燈》歌詞曾多次被改

近日,芒果TV知名綜藝節目《乘風破浪第三季》(下稱浪姐3)播出第三次公演舞台,由王心凌鍾欣潼蔡卓妍張天愛吳謹言等藝人組成「吳愛凌Sa嬌」組合表演了鄭智化的知名作品《星星點燈》,一舉拿下915票全場最高分。

隨著浪姐3的熱播,一些細心的觀眾發現,這版《星星點燈》在改動原曲編曲和加入舞蹈的基礎上,還在歌詞上進行了幾處調整。此舉引起爭議,在相關話題微博下,網友們對此意見不一。

有支持者表示,「買版權自然買了改編權,所以改詞無可厚非」,而批評者則認為,「原歌詞是有它的意義在的,如果實在『不符合』播出標準就別用人家的歌」。還有網友稱「時代不同,創作背景也不同,現在的規則也不同,如果要修改也確實應該尊重一下原作者。」

7月3日,鄭智化在新浪微博就此事發文稱,「關於我的經典歌曲『星星點燈』,被亂改歌詞一事,我表示震驚、憤怒和遺憾!」據悉,《星星點燈》由鄭智化作詞作曲,被收錄於他在1992年發表的第六張個人專輯。

南都記者注意到,根據浪姐3節目信息,歌曲《星星點燈》授權(OP/SP)來自北京智在上作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且崔子格的歌曲授權也來自智在上作公司。

律師分析 改歌詞可能侵犯著作權人哪些權利

一般而言,在綜藝節目表演一首經典歌曲,製作方需要獲得哪些授權?

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告訴南都記者,製作方應該向歌曲著作權利人取得公開表演的授權許可,如果需要對歌曲改編還應取得改編權。從嚴謹的角度考慮,商業性合作授權應該在合同中明確改編範圍,如果沒有明確改編範圍,那麼製作方改編時應同權利人進行溝通。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告訴南都記者,改編意味著在他人原有作品的基礎上生成新作品,必須取得原有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鄭智化作為《星星點燈》的演唱者和詞曲創作者,如果沒有發生著作權利的轉移,那麼他就是著作權利人。浪姐3製作方出於商業使用目的改編歌曲,如果未獲著作權人許可,則構成改編權侵權行為。

對於「拿到改編權就可以改詞」的觀點,熊定中表示,「儘管學界對於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個權利常常爭論不休,但是一個基本共識在於改編權是有邊界的,不能侵犯他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何為「保護作品完整權」,他告訴南都記者,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這項權利旨在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等特點。

在熊定中看來,像浪姐版《星星點燈》不會影響歌曲原本內涵的改動,理論上屬於正常改編範圍。屬於顛覆性改動,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

叢立先表示,很難從現有情況簡單判斷浪姐3製作方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還需了解更多情況才能進一步論證。他特別提到,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判定標準仍有爭議,比如此前天下霸唱起訴電影《九層妖塔》案件的一二審裁判意見就存在分歧。

此外,如果《星星點燈》著作權利人就此提訴,浪姐3製作方是否可以參照此前其他電視台改編版本作為抗辯理由?

熊定中表示,通常綜藝節目製作成本都很高,參與嘉賓眾多,一旦節目出現紕漏遭遇停播或者下架,影響範圍很大,因此製作方都會比較謹慎。但不論是否存在參照情形,浪姐3製作方對歌曲改編都可能涉嫌侵權,且著作權人有權對多個涉嫌侵權的主體提起訴訟。

演唱 直播音樂侵權歷來多發

在引起爭議的直播視頻中,PDD在播放原曲的同時,面對鏡頭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一歌的副歌部分。幾天後的直播中,他首次透露自己因此遭版權方起訴並索賠10萬元。

這位退役電競選手、現遊戲主播隨後在直播平台的個人主頁連發兩則視頻道歉。同天的直播中,PDD還表示:「以後就不會隨意唱歌了,也要告訴大家,直播屬於商業範疇,唱歌之前一定要經得別人許可。」PDD認為自己確實沒有想過用作商業用途,也未想通過唱歌積攢財富,希望對方不要起訴。

提出起訴的《向天再借五百年》著作權人、著名作曲家張宏光回應稱,索賠金額不重要,重要的是藉此呼籲社會各界對音樂版權的高度重視。

這一主旨也在雙方後期的協商中有所體現。7月7日,雙方達成和解後發出的聲明顯示,律所委託人已經與劉謀(PDD)、鬥魚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張宏光接受劉謀的道歉。

聲明強調,在創作者嘔心瀝血的奉獻下,我們才擁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財富,保護他們的權利不受侵害,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共同精神財富,這也是大家的共同責任和擔當。

南都記者檢索發現,直播音樂侵權歷來是個糾紛多發的地帶。曾經的「鬥魚一姐」馮提莫以動人的歌聲起家,翻唱的多首歌曲都成為她積累名氣的資本。2018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馮提莫在直播中使用了歌曲《戀人心》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法院。經過一審二審,鬥魚公司被判需賠償5200元。

除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外,唱片公司也是維權的一大主體。2021年,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就歌曲《小跳蛙》訴鬥魚公司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後者被判賠償1000元,並刪除主播「劉飛兒faye」相關視頻。

律師解答 是否侵權不以唱多少句為標準

和PDD是否侵權相比,音樂在直播中的重要性,使人們把關注的重點更多放在直播間音樂合法使用的界限應劃在哪裡?隨口哼唱也算侵權嗎?還是以唱多少為標準?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表示,侵權的判定不以唱多少句為標準,而是以演唱的時候是否使用了詞和曲的獨創性表達為標準,所謂「三句以上」的標準在法律上並不成立。網路直播的主播演唱的歌曲,如果使用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涉及詞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權,應該獲得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的法律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佘力焓也認同,並非以唱多少句來界定侵權,而是以主播所唱的歌曲是否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來評價。

至於演唱方式,兩位學者都表示,一般來說是否侵權與演唱方式無關,搞怪或演繹性表演都可能構成侵權。張偉君補充,除非是滑稽模仿性質,才有可能屬於不侵權的例外。

那麼直播中主播的隨口哼唱也屬於侵權嗎?佘力焓認為,如果「隨口哼唱」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作品,則可能涉嫌侵權。但在向平台領工資的職業主播直播間,尤其是在開著打賞功能的商業場景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演唱其作品是侵權其著作權的行為。

演唱目的可能會影響侵權的成立,比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免費表演」的例外。但是,張偉君認為,網路直播中的歌曲演唱,並不能享有「免費表演」這個法定例外的豁免。因為網路直播中的歌曲演唱,已經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開表演行為,而是非互動式的網路傳播行為。「當然,如果是主播聊天內容中適當引用的一句歌詞,應該可以算合理使用。」

張偉君進一步解釋,在PDD事件中,遊戲主播在網路直播中的演唱行為,雖然表面上是表演行為,但其侵犯的是非互動式的公開傳播權。因為這種傳播方式不局限於某個特定空間範圍的傳播,而是網路上的公開傳播,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視聽終端設備來欣賞主播所表演的音樂作品。

著作權法經2020年修改以後,明確這種非交互的網路傳播行為是受廣播權所控制的。網路直播屬於廣播行為,但並不屬於廣播電視台的廣播行為,因而不屬於法定許可的例外。因此,網路直播歌曲的演唱,侵犯了音樂作品的廣播權。

此外,對於在直播中播放未授權歌曲當BGM的行為,佘力焓認為僅播放主播未跟唱也涉嫌侵權。如果是播放錄音製品,還應當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

評測

直播平台如何規範主播唱歌?

因為在直播間即興演唱了幾句《向天再借五百年》歌詞,知名遊戲主播PDD(本名劉謀)成為了一個著作權侵權的典型科普案例。記者實測五家主流直播平台,他們在預防主播唱歌侵權方面,做得怎麼樣?

測評結果 平台內設專屬曲庫

記者參照各大應用商店下載排名,採用判斷抽樣的方式選擇了五家主流的直播平台進行測評,包括虎牙、鬥魚、抖音、快手、嗶哩嗶哩。實測結果顯示,前述5家主流直播平台均設有專屬的曲庫。主播如果想要在直播間唱歌,可以通過APP內的音樂曲庫點播歌曲。

以抖音舉例,一旦選擇直播功能後,可以在「互動功能」中選擇「音樂」,就可在曲庫中點播相關歌曲,如周杰倫的《簡單愛》《一路向北》《彩虹》等。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夏海龍律師介紹,曲庫中的歌曲一般是由平台為滿足用戶需求而集中採買,屬於有權使用。

同時,各大直播平台在平台規範上也做了一些兜底舉措。虎牙、抖音、快手、嗶哩嗶哩都在直播規則上明確強調「禁止傳播未授權內容」;虎牙、鬥魚、快手和嗶哩嗶哩專設了侵權舉報的投訴界面或投訴郵箱。

「相比海量網路內容,權利人事實上也不可能監控到每一個平台,難以及時、完整取證。」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夏海龍表示,藉助於「避風港原則」,平台只要及時處理侵權投訴、下線侵權內容,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

平台責任 實踐中平台難以適用「避風港原則」

雖然在直播中演唱或使用侵權歌曲的是網路主播,但大部分時候被起訴和追責的是直播平台。以「直播&歌曲&著作權」為關鍵詞,記者在法律大數據檢索平台「把手案例網」檢索發現,在29個結果中,除去15份案情無關的文書,在餘下的14份類似案情文書中,被追責的均是平台。

「避風港原則」將平台區別於平台用戶,平台只要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就可以駛入避風港,不用為用戶的上傳行為承擔責任。2019年審結的鬥魚公司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的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鬥魚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法院分析認為,「避風港」原則適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等網路服務,這意味著提供者不會因為用戶的侵權行為獲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網路服務平台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內容等措施,則可以免責。

法院查明的事實表明,每一位在鬥魚平台直播的主播,均需要與平台簽訂《鬥魚直播協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鬥魚雖然不參與創作,但依然享有直播產生的知識產權。

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杭州辦公室曾祥欣律師介紹,在現有階段,平台需要做到發現主播播唱未授權音樂,盡到及時通知和刪除侵權作品的責任。而在理想狀態下,如達到類似於視頻平台YouTube的content ID技術,使用shazam這樣的聲紋識別技術,就能識別主播未授權使用的行為,並進行警告和掐斷直播等操作。

采寫:南都記者 黃慧詩 黃莉玲

綜合21世紀經濟報道 IC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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