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閱讀】我已經失去了婚姻,無法再接受丟掉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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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個很出名的段子

記者:「大叔,假如您兒子娶媳婦,您感覺給多少彩禮合適?」

大叔:「100萬吧,再給配台車,怎麼也得有套房吧?如果條件好的話,給老丈人也買台車,畢竟給姑娘養這麼大不容易。」

記者:「那您兒子今年多大了?」

此時大叔露出了神秘的笑容:「我沒兒子啊,倆姑娘……」

今天的文章,我們不對收取彩禮的社會現象進行點評。還是回歸專業,從法律的角度對「彩禮返還的問題」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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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聘金,是中國傳統婚姻習俗之一。從法律角度而言,送彩禮指的就是財產贈與,而且是附條件的贈與,即把「締結婚姻」作為彩禮贈與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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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返還彩禮的原因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經常接到關於返還彩禮的法律諮詢。而來諮詢的當事人,其婚姻幾乎有一些共同的特點:

男女雙方感情基礎薄弱

大多因為不了解而結婚,又因為了解而離婚。既然婚前缺乏了解,那又為何選擇結婚?有的人是因為年齡大了被父母催婚,簡單相親後就結了;有的人是因為失戀後心灰意冷,隨便找個人就嫁了;也有的人是因為經濟所迫,以為找個條件好一點兒的伴侶就能改善生活。於是,最後脫下「父母催婚、感情挫折、金錢誘惑」的外衣,卻沒有找到婚姻的內核。

彩禮金額過高

彩禮金額過高,給付方家庭勉強能夠承受。「一動不動」、「三斤一響」、「四平八穩」、「六斤六兩」……隨著彩禮形式的花樣層出,彩禮的金額也是一路水漲船高,對於中產家庭而言似乎都有些捉襟見肘,更別說那些相對偏遠落後的農村家庭了。很多家庭,搭上了三輩人的青春,掏空了一家人的口袋,勉強換來了孩子的婚姻。於是網友戲言:原來現在愛情不歸月老管了,歸財神爺了。彩禮在大家心中的分量,可想而知。

沒有結婚,或者結婚時間太短。

沒有結婚就不必說了,主要是剛結婚時間不長,小兩口就感情不合,鬧著要離婚。哪怕離婚真的是因為感情不合,女方只要提離婚就會被懷疑「騙婚」。所謂的騙婚,沒人會去追究女方騙沒騙人,只會覺得女方騙了禮金。所以,送彩禮時有多熱鬧,討彩禮時也就有多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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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返還彩禮的情形                          

給付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情形,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五類: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

「3」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4」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共同生活;

「5」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了三種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

【法條原文】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司法解釋對本文提到的第「1」、「3」、「5」種情形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共同生活」的兩種情形卻沒作說明。那麼,如果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司法又該如何處理呢?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011年第2輯(總第4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版,第10頁)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共同生活

其實,此種情況是一種正常的婚姻狀態。之所以給付彩禮方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是因為往往結婚時間不長。從司法實踐經驗來看,法院往往會認為儘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已經結婚並共同生活,給付彩禮方非因給付彩禮而導致非常困難,所以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山東)之二:劉某與馮某婚姻財產糾紛案)

目前,我國婚姻法在「彩禮支付和返還」問題上並沒有作太多規定,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之外,再就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法條原文】

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細心的讀者看完上述法律規定之後,可能會產生如下疑問:

?1:法律規定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生活困難」的標準是什麼?

?2:法律所說的「結婚時間不長」究竟是指多久?

?3:法律支持返還彩禮的,究竟是應該全部返還還是部分返還?如果是部分返還,能返還的具體比例是多少?

……

諸如此類的問題,沒有人能夠作出準確的回答。每個案子案情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便不同,案件的結果必然也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關於主張返還彩禮的訴訟是相當複雜的,因為除了對彩禮支付的金額認定比較困難之外,還要綜合考慮「男女雙方的過錯」、「當地的風俗習慣」、「彩禮的實際用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給付方的承受能力」等各方面的問題,再根據「公平」、「平等」、「過錯」等原則,法官才能做出最終判斷。當然,實踐中大多數法院會通過做男女雙方的思想工作,盡量避免矛盾升級,最終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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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性追求快樂,愛情追求理想,婚姻講究現實,想好再結婚。

如果沒想好就草率結婚了,那麼奉勸想好了再離婚。不要結婚結得草率,離婚也離得衝動。婚姻不是遊戲,也不是一場情感與金錢的交易。

《裸婚時代》里劉易陽對童佳倩曾說過:「八年戀愛,結婚一年,我用九年的時間明白了一個道理,細節打敗愛情。」可能事實就是如此,婚姻不僅需要感情投入,也需要用心經營。只有夫妻互知冷暖,日子才有溫度。

關於愛和性,關於錢和家,關於婚姻和生活,關於你和他,關於殘缺與完整,關於美好與奇葩……願每一段深情不被辜負,願每一份辛苦能被理解,更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