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向繼女索要贍養費,這錢該給嗎?

在再婚重組家庭中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

並無血緣關係

如果繼父向繼女索要贍養費

這錢該給嗎?

案情回顧

2000年1月19日,時年12歲的小羅隨母親再婚到繼父家,不久繼父被查出得了肺結核,小羅母親害怕小羅被傳染,遂將其送回到姥姥家。

2004年5月19日,小羅母親與繼父離婚。在小羅母親與繼父婚姻存續期間,小羅大部分時間都在姥姥家學習生活,只有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會去繼父家。在小羅母親與繼父離婚時小羅尚未成年,繼父與小羅母親離婚後未對小羅進行撫養教育。現繼父年邁,將繼女小羅訴至寧河法院,要求其履行每月給付贍養費的義務。

案情回顧

寧河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

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只有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義務後,成年後的繼子女才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小羅在母親與繼父再婚後不久即被送回到姥姥家,且繼父在與其母親離婚後,未盡到將其撫養教育至成年的義務,由於繼女與繼父的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不能認定已形成法律上的「受其撫養教育」,因此雙方未產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最終繼父要求小羅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現實生活中,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的現象比較普遍。雖然法律規定,繼父母繼子女的權利義務與父母子女相同,但這種關係的產生基於姻親而非自然血親,需要通過不斷地培養感情才能形成超越血緣的親情關係,而這一時間必定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其間只有繼父母履行了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雙方形成擬制血親後,才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繼父母繼子女之間不僅有撫養教育和贍養扶助的義務,同時也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僅是短暫的、斷斷續續的共同生活和撫養行為,則不宜認定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係,否則就會產生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權利義務上的不對等,對繼父母和繼子女的責任承擔也會有失公允和偏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