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小麗婚後自願為丈夫償還對方婚前欠下的債務,因債務無法還清,迫於無奈選擇離婚,現在小麗希望拿回自己替夫償還的數十萬元,因為沒有簽訂借款協議,能否要求丈夫歸還已還債務?
案情
小麗與丈夫婚後育有一子,美滿的日子原本剛剛開始,晴天霹靂,丈夫告知小麗自己婚前在外欠了40萬元債務。小麗為了剛出生的兒子,且丈夫有不錯的工資收入,願意與丈夫共同把債務償還了,還同意丈夫向小麗父母借了好幾萬元,希望能夠儘快恢復正常的家庭生活。
滿懷好意的小麗每月主動把微薄的工資給到丈夫,誰知丈夫是一匹白眼狼,把小麗的錢拿去還債,自己的工資大部分給了原生家庭,5年過去了,小麗質疑債務為什麼一直還不清,才知道丈夫原生家庭有很大的經濟問題,而且,還債似乎是無底洞。
傷心欲絕的小麗選擇了結束不斷向自己「吸血」的婚姻。小麗的丈夫同意協議離婚,但並沒有把曾經要小麗的錢還給她。小麗無奈下只能在離婚協議中明確丈夫所負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離婚後由丈夫自行承擔。同時,小麗希望律師支招能夠多分夫妻共同債務。
Felix的法律觀
小麗希望丈夫能夠出具借據,丈夫不同意,如果起訴離婚,由於無法證明借貸關係的事實,即便有每月的工資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但沒有認定借貸關係的思想內容,法院可能認定為一方自願為另一方償還的債務,事後反悔的,提出追索已還債務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受脅迫或者迫於無奈為另一方償還的債務,比如債權人直接找到小麗要求小麗償還,小麗迫於無奈償還了,可以主張丈夫歸還債務金額。
那小麗能否起訴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不好意思,訂立婚姻過程一方隱瞞另一方對外欠債的事實,並不屬於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小麗不能向法院主張懲罰性賠償。
本案中小麗沒有與丈夫訂立婚前協議、忠誠協議之類,如果訂立了,能否規避為夫還債的錢要不回來的窘況?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說,婚前一方所付的債務,且所付債務並非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權拒絕向債權人償還,另一方在沒有迫於困境自願償還的,應當認定為一方自願為另一方償還的債務,事後不能要求另一方歸還。
本文由@Felix的法律觀 原創,原創文章超過10萬字,站在勞動者角度剖析勞動權益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