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媒體札記
婚姻制度事關千家萬戶,與「離婚冷靜期」有關的爭議,理應擺到檯面上來說。
12月4日,民政部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調整後的婚姻登記程序。民法典規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離婚冷靜期」制度,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在於倡導珍惜婚姻的理念。《中國婦女報》在今年7月發表的一篇評論中提到:(離婚冷靜期)以防止草率離婚為目標,以協議離婚中的衝動型、賭氣型等草率離婚為防範對象。
日前,該報最新刊發的一篇報道,引用了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但淑華的觀點:「網友和專家、立法者的觀點差距是因為雙方沒有站在同一話語層面進行討論。網友多是從個體的微觀視角,強調婚姻的私人性,追求個人自由和個體需求的滿足;專家、立法者則是從國家的宏觀視角,強調婚姻的公共性,更多追求的是正義價值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婚姻制度事關千家萬戶,與「離婚冷靜期」有關的爭議,理應擺到檯面上來說。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妨礙了婚姻自由;更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可能讓婚姻關係中弱勢一方的權益受損,給家暴等婚內惡性行為可乘之機。
對此,民政部二級巡視員楊宗濤在發布會上回應:有關家暴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也就是通常意義上「好聚好散」的情形。雙方都答應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協議,才受到「離婚冷靜期」的約束。對於婚姻關係中雙方不對等、強勢一方侵佔弱勢一方權益的情形,很多時候本來就無法通過協議離婚解決,只能走上訴訟離婚的路徑。
如果擔心「離婚冷靜期」不利於家暴受害者,那麼首先要調查一下,有多少存在家暴情節的婚姻能夠通過協議離婚結束。很明顯的是,實施家暴的一方,通常不會輕易答應對方的離婚訴求。
《工人日報》的評論則從另一個角度展開:「對於婚姻中的極端情況,司法訴訟能否儘快幫助弱勢一方從婚姻中解脫出來?」訴訟婚姻總給人帶來耗時費力的感覺,由此產生的法律成本對普通人來說也是額外支出。完善離婚制度,訴訟離婚的司法實踐,也要跟得上時代的需求。
當然,正如《新京報》在評論中所說:「婚姻關係很微妙,不可能像立法規定的這麼非黑即白。」今年5月,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做出回應:將確立離婚冷靜期的甄別機制,將家暴排除在適用離婚冷靜期的範圍之外。如果立法工作更加細緻,充分照拂婚姻關係中的複雜情形,或能為「離婚冷靜期」排除部分障礙。
人民日報海外版旗下公號「俠客島」認為:如果雙方就離婚事項本無異議,「30天離婚冷靜期,只是在程序上讓協議離婚的時間長了一些,離婚的門檻並沒有提升。」
應該承認,「離婚冷靜期」的出台,讓許多人產生了對婚姻的擔憂。有人表示,對結婚這件大事要更加慎重了。離婚程序更加嚴格,確實會讓人對結婚進行更充分的準備,「閃婚閃離」的現象或將減少。
與此同時,要看到目前對「離婚冷靜期」發表不同觀點的人群,有的根本還沒有結婚,有的則處在平穩的婚姻關係中,他們對「離婚冷靜期」的認識,往往出於「他者」的視角。但是,只有正在離婚/打算離婚的人,對「離婚冷靜期」的利弊才有最真切的體會。在對「離婚冷靜期」的民意反饋進行評估時,要更多地考慮到那些處於婚姻危機中的人們的感受。
值得關注的是,在「離婚冷靜期」的喧囂討論中,那些離了婚而後悔離婚的人,也是不應被忽視的一部分。「復婚」比結婚、離婚都困難得多。離婚不應該是賭氣,「離婚冷靜期」或許能讓兩個人在將要分別的剎那,保留一點繼續一起走下去的機會。
撰文/王鐘的
編輯/楊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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