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忙不能幫,代替考試罪了解一下!

公平是考試選拔的生命線

有些人卻動起了歪腦筋

企圖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

最終,應考者和替考者雙雙墜入法網


案情回顧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旨在懲治失信背信行為,維護社會公平競爭秩序。近日,由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代替考試案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犯罪嫌疑人楊某與康某(另案處理)因工作相識。2023年4月10日,即將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康某請求楊某為其替考,事後再請其消費娛樂。出於朋友義氣,楊某欣然同意。

5月13日至14日,楊某使用康某的准考證和身份證前往考點參加考試。在考試過程中,監考老師發現楊某長相與報名考生康某身份證照片差別很大,經進一步提問核查,楊某露出了馬腳,後被移交至公安機關。同年6月,公安機關以楊某涉嫌代替考試罪將該案移送至天心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雖然知道代替考試是違法行為,但想著不一定會抓到,心裡還是存在一些僥倖心理。現在我感覺非常後悔。」在審問中,楊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後悔,並自願認罪認罰。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系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楊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涉嫌代替考試罪。最終,楊某因犯代替考試罪被判處刑罰。(案中的應試者康某涉嫌代替考試罪被移送審查起訴)


代替考試罪,了解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試罪】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包括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


檢察官提醒: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採用替考等方式作弊不但踐踏了誠信的道德準則,而且應試者、替考者和介紹人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廣大考生要以案為鑒,誠心應考。考試失敗可以重來,一旦誤入歧途卻無法挽回。切勿因小失大為了所謂的「朋友義氣」觸碰法律的底線。



來源:天心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