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新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延長了企業女性職工終止妊娠的產假天數。
女性職工終止妊娠產假天數變化如下:
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計15天至30天(原規定15天);
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
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原規定滿4個月流產的,計42天)。
要知道,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是:
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產假天數高了,能領到的錢自然就多了。
而且新規定中,將生育保險與職工醫療保險進行了合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應當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生育保險基金不單列。
而且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了醫保支付方式,推進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因為各種不能直接結算的,可以在手術的次日起三年內,申請醫療費用報銷(之前規定是一年內申請報銷)。
注意:以下三種類型人員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貼的哦
第一、職工未就業配偶,只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二、靈活就業人員,只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