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无罪案例:1976年因流氓罪被判七年,后被宣告无罪,脱逃罪的依据亦不存在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在服刑期间,屡犯监规,自1979年7月以后三次脱逃。1980年5月2日脱逃后,于同年5月6日被捕归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称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流氓罪已经被宣告无罪,所以不存在脱逃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已经撤销流氓罪的判决,同意我院再审决定书的意见。

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沈某某于1976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服刑期间脱逃于1980年8月被本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对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76)卢刑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1983年5月5日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83)卢刑申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76)卢刑字第78号判决和(79)卢刑复字第455号驳回通知书,对沈某某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