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的函

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的函

内务部

(1959年3月3日)

关于中国人同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问题,仍应按照我部1951年10月16日内社字第300号批复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四条规定办理。对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同中国人结婚应办理的手续规定如下:

(一)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论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专家、留学生等,只要在中国要求同中国人结婚,即应遵守我国婚姻法,男女双方亲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为了便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令临时来华的外国当事人提交由其国家有关机关为他出具的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续办理公证认证(同我国互免公证认证的国家除外);或者由外国当事人申请其驻在我国的使馆出具证明他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函件,这种证明函件,不必办理公证认证,否则,不能给予登记。

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一般是由外国当事人向其本国公证机关或有关机关请领证明他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必须经其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在该国使馆认证盖章。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涉外婚姻)14: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