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节点。
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间借款欠债
另一方是否应该共同偿还?
案件简介
关某与曾某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向婚姻登记部门递交了申请,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丈夫关某在离婚冷静期间向李某借款15万元,李某认为借款时关某与曾某仍存续婚姻关系,李某遂将关某及其前妻曾某一同告上法庭。曾某辩称,涉案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初,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16天,而且两人于2023年4月便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不排除关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关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法证实关某将15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1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关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综上,李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曾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分析: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康昭董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清波司法所,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