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的反映投诉问题如下:
住院时间:2022年12月16日至23日(8天)住院地点: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花费总额:5653.28元 报销金额:1722.55元=约(5653.28-1500-1419)*63% 自付金额:3930.73元。
政策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以上政策明确表示,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向石家庄医保中心反映:答复医保政策就是上边的报销部分,个人负担部分让咨询财政部,打市长热线12345,提供的电话说个人负担部分石家庄市无政策。
特此反映
大家说说我的法律依据是否属实,是否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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