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吴某广与吴某霞经相亲认识,婚后因经常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某广为此起诉离婚,吴某霞亦表示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置的财产较多,这其中还包括一些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均在吴某广掌控之下,吴某霞无法举证该些财产,吴某广对该些财产的存在也极力否认,双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难以达成离婚协议。
案件处理:
承办该案的家事法官认识到,案件解决的关键在于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依照法律作出分割。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双方结怨较深,调解及动员工作进展缓慢。为公正裁决,查明事实,合议庭想到财产申报制度并予以启动,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此制度对于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不报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因惧于法律制裁,最终,双方分别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家事法官据此查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包括多处房产、金器、现金、存款、个体工商户资产及对外债权债务等情况。为了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家事法官没有简单下判,而是邀请熟悉双方家庭背景的亲友参与调解,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维护财产安全、兼顾双方利益,防止财产因分割而贬值、毁损的重要性,最终促使双方在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随着经济发展,离婚纠纷案件涉及的财产种类及价值多种多样,离婚财产分割处理也日愈复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具结保证书的规定精神,在家事审判中,创造性地引入家事案件财产诚信申报制度,通过于庭前向当事人送达《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引导和敦促当事人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并告知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要求当事人如实就有关财产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证据交换,另一方提出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等情形并提供初步线索的,由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向执行部门提起信息查控请求,由执行指挥中心查控专员提起查询。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依查询反馈结果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如经查实,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不报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制裁。通过引入财产申报制度和法院依职权查控财产制度,可有效地促进了家事案件的诚信诉讼,确保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的公平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