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进行几次财产报告?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导语

之前在《财产报告令》的内容一讲中有说到,财产报告令作为人民法院发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强制履行的一项义务,是申请人、人民法院追踪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依据,那么实际情况中,财产报告又该报告几次呢?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分析一下。


一、被执行人第一次申报财产

(一)申报时间: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财产报告令》所载时间;

(二)申报原因: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情况;

(三)特殊情况:若被执行人在《财产报告令》所载明的期限内提交财产报告有困难,经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提交报告的期限。

二、被执行人第二次申报财产,补充申报没有次数规定。

(一)申报前提:第一次申报已经完成;

(二)申报时间:被执行人在第一次报告财产完毕后;

(三)申报原因:

1、被执行人在第一次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的变动已经影响到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2、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因此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3、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4、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报告后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规定,进行补充报告。

(四)第二次申报财产属于补充报告,且报告次数没有限制。

结语

《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的内容尤为重要,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报告的要求极大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旧需要申请人去注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就随时向法院报告,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势必会被罚款和拘留,甚至构成犯罪。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20年专注执行案件,资深法律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以上内容如果大家喜欢,可以关注本号,以备后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