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扫码付款普及之后
多家超商都推出了
自助扫码付款通道
大大节约了人们的时间
但就是这份生活便利
却被一些心怀侥幸的人
当作盗窃的“借口”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利用某品牌生鲜超市的自助结账通道,通过逃避扫码付款或部分付款的方式,偷取超市内的商品。短短4个月,她共盗窃23次,所偷商品的价钱共计达5000余元……
偷盗被抓,仍不认罪
杨某家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高档小区,2020年3月,她在家附近的品牌生鲜超市购物,通过在自助结账通道故意“漏刷”,盗窃了超市中价值900余元的商品。此后,杨某多次前往该超市实施盗窃,每次偷取的商品金额有时近千元,有时则不足十元。被盗商品类型从白菜到榴梿,从牙膏到鲍鱼,种类繁多。
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杨某再次前往该超市盗窃价值13余元的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抓获。截至当日,杨某已在该超市内盗窃23次,偷取商品价值已达人民币5000余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杨某的家属与受害超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的见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杨某的家属代杨某赔偿了被盗商品的损失。受害超市负责人出具了收据,表示对杨某不再追究。然而,杨某本人仍拒绝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
视频证据前,哑口无言
庭审时,被告人杨某百般辩解,称其不了解自助收银方式,因为“不会操作才少买了单”,并表示“不知道自己有无盗窃,要看一下视频”。其辩护人亦要求核对超市公共视频。
法庭随即播放了超市自助收银通道的公共视频。视频录像显示,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第一次盗窃时装了两大袋商品,价值1000余元,但其仅买单130余元,未买单商品价值900余元,有16种,系被告人未扫码直接装入购物袋中的,包括黑虎虾、泰国金枕榴梿、活鲍鱼、三文鱼排、酱香牛肉、牛腱等价格较高品类。
而在2020年4月2日的视频录像中,被告人第二次实施盗窃,又装了两大袋商品,仅买单80余元,未买单商品近千元,包括即食海参、酱香牛肉、鲍鱼、酱板鸭、卤猪肉等。
当庭看过视频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哑口无言,再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随后,被告人在辩护人、公诉人和合议庭的劝说下终于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而当法官询问其动机时,被告人表示“不知道怎么回答”。
据查,被告人自己开公司,儿子读大学,家住高档小区,生活条件并不差,只因爱贪小便宜,养成了陋习。虽然其每次盗窃的金额较小,但因多次盗窃,仍构成犯罪,最终落入法网。
法槌敲响时
被告人杨某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亦积极赔偿被害超市的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文章来源:公众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来源: 蚌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