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春霞
前某大型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及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公众号诉责论谈创始人,诉责险一姐,创业中的保险法律人。
导读:
诉讼中,被告/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后,被申请人欲投保诉责险来进行解封担保,保险公司能承保吗?以下诉责险拒保案例为你揭晓!
一、案情回顾:
2015年3月,山东A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A地产”),在青岛拿到了一块住宅土地的开发权,计划开发一个名为“罗马春天”的住宅小区。经过公开招标,山东B建筑工程公司(简称“B建筑”)中标了“罗马春天”的土建工程项目。双方因此签署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B建筑承揽“罗马春天”小区的土建施工。工程总造价2亿元。并约定了工期为1年半等等。
2016年9月,“罗马春天”小区土建工程完工。施工过程中,A地产陆续支付B建筑部分工程款。至“罗马春天”封顶,A地产拖欠B建筑工程款3000万元。B建筑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欠款未果,无奈作为原告,以A地产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地产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等3500万元。
为防止被告A地产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B建筑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A地产的账户资金及预售房产等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
在B建筑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保全担保后,法院查封了A地产的账户资金300万元,价值3200万元的预售房产35套。被告A地产因经营需要资金以及出售房产的需要,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冻结的账户资金及预售房产。
经办法官提出,如果A地产能够提供3500万元的担保函,即可解除对其账户及房产的查封冻结。被告A地产听说保险公司有一款与保全担保相关的产品叫诉责险,就到保险公司咨询,是否能够投保诉责险,以诉责险保函交法院进行解封担保。
保险公司审查资料后答复:解除保全的担保不属于诉责险的承保范围,故不予承保。
二、案件分析点评:
解除保全的担保,俗称“解封反担保”或“解封担保”,虽与保全相关,但并不属于诉责险的产品范围。
(一)两者的申请主体不同
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大部分为案件的原告;
“解封担保”的申请主体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大部分为案件的被告。
(二)两者的担保目的及内容不同
诉责险承保的是,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虽诉责险出具保单后也出具保函,但其本质仍为责任险,是以责任险保单的形式行使了担保的功能。其担保的损失一般为存贷利息差或房屋等财产贬值的损失。
“解封担保”中,法院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生效判决有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希望解除对其账户的查封冻结,为了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财产担保,其目的仍是为了确保将来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让被申请人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来替换被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此种保函的功能和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功能一致,即均是为了确保将来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因此担保的是判决书的案款,如案例中法院将来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案款3500万元。
(三)两者的风险程度不同
由于担保内容不同,带来了这两种担保的风险程度也截然不同。
诉责险的风险视案情而有所区别。除部分高风险案件外,大部分风险并不高。
“解封担保”因担保的是判决书的案款,除极个别案件外,大部分案件风险程度很高。
(四)合规性不同
承保保全的担保,属于诉责险产品的范围,承保符合诉责险产品的本意和监管规定;
“解封担保”因不属于诉责险的产品内容,如承保则存在不合规风险。
综上,“解封担保”因风险非常高,且不属于诉责险范围,故保险公司不能承保诉责险。
自诉责险产品面世以来,财产保全在诉讼中大量应用,导致“解封担保”有了巨大的需求。
有人会问,是否有其他保险产品可以承保“解封担保”?
答案为:“解封反担保”本质上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虽有某保险公司开发了此产品,但因风险很高,目前承保量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