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储值卡、商业预付卡的开票计税问题讲解

充值卡、储值卡、商业预付卡的开票计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福建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8.29)2016.9.8

1、销售各种类型的充值卡、储值卡取得预收资金均是否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答: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标注:注意加油卡并不适用该公告的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规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销售预付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购买充值卡、储值卡购进的货物、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标注: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充值卡方式进行的采购消费,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是一个链条的中断,确实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3、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相当于交付现金,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标注:请注意53号公告中提到单用途预付卡是可以代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这一点,与福建国税的意见有一些补充。多用途预付卡,没有提到转售的处理,小编认为,应视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也不属于应税行为判断。福建国税从现金交付的角度进行解释,小编认为对于非代售的单位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4、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等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

湖北国税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8月) 2016.9.7

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企业只能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注明“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山东国税

2016年9月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9.6

3、首次办理预付卡或者多次充值需要开具发票吗?按照多少税率开具?

答: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点击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执行。

河北国税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2016.10.11

十九、关于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发票开具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发票开具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

售卡方和支付机构销售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以及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充值业务,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执行。销售成品油纳税人售卖加油卡适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号)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三条关于“关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标注:原来第三条的规定是这样的: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或其他具有预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销售服务,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售卡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浙江国税

2016年10月热点问题汇编 11月3日2016.11.3

我公司是大型连锁超市,有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原来都是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听说有新政策规定9月1日以后,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时不再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请问是这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注:大型商超销售单用途卡时有利了,原来是依据先开具发票先计税的条款进行的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仍是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处理),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直接否定了这个依据,那依据新文件,在实际业务发生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司在电信预冲了电话费3000元,电信分10个月反冲,每月300元,且规定有保底消费,请问我公司每月的话费消费能否要求电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信预冲话费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贵公司预冲电话费按规定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消费后,电信企业不能再给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学习理解]

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规定,是对传统增值税原理的一个特例规定。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的纳税人关注:

一是,纳税人取得预付卡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此时要这个发票的结果是相当于结算之用。取得的这个发票,购买方自用的也不宜直接作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根据消费的情形判断是不是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购入后送人的,则相当于是发生了业务招待费等支出,此时宜认可计算税前扣除金额。小编想到的是,这个发票在这儿的用途如何定性呢?

二是,持卡人消费,有两种情形:购买方自己持卡消费,不得再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送人持卡消费,不得再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销售方这时发生了实际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在这个环节,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反而是不得向客户开具发票的。结合一、二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个交易中,并没有一方得到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

三是,预付卡的业务问题,或许是方便了售卡方的业务处理,但是却给购买方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果限制了售卡方在售卡时开具发票,或许这个业务就真的不好开展了,毕竟取得一个发票是买卡人的一个初步想法。

四是,之前预付卡的业务,在营业税下是使用差额的计算处理,有的购买方不想取得购卡的发票,转而售卡方向第三方销售机构取得一些销售货物的发票(因为约定其不得再销售时开具发票,相当于有一些发票的“额度”是可以使用的),再转交给购卡方入账。这就有一点“虚开”的问题了,小编认为,营改增之后,这种情形或许仍将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