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这意味着什么?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从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到如今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从未停歇。如今,党和国家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叮铃、
叮铃~~
林老师课堂开讲啦~~

今天给我们上课的林老师,
到底是何许人也······
林晖,现任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福建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曾担任过5起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公诉人。
日前,为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提升专项斗争专业化水平,寿宁检察院检察长林晖为全院干警进行了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法规的专题解读。

准备好小板凳,开讲了呦~~

扫黑除恶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什么是“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性:
组织性、暴力性、经济性、控制性
小贴士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什么特点?

什么是“恶”?
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
恶势力集团


什么是“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依法严惩“保护伞”: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3)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
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课上,林晖检察长解读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恶势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依法严惩“保护伞”,并解读黑恶势力犯罪的调查取证问题及法律法规规定,还结合时下引发全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真实案例,以其丰富的亲身办案经历深度讲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案件的审查。
课堂记录“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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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林韵
图片:庄荣发、部分来源网络
制作:陈香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