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被告人为了赚“快钱”,不惜铤而走险,虚构被害人“欠钱”为由,多次实施犯罪活动。12月27日上午,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蓝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他们为自己任性妄为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8年开始,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欠钱”为由,多次实施犯罪活动。1月12日晚上8时30分许,在南宁市兴宁区北宁街大都会网吧,蓝某与苏某榕、黄某程将被害人钟某翔带离并实施殴打。蓝某3人挟持钟某翔,声称钟某翔“欠钱”,要求马山还钱。之后,蓝某通过电话威胁钟某翔的母亲,让她汇了7850元人民币。
1月14日0时许,蓝某、梁某发、苏某榕在大都会网吧将被害人陈某良带离,威胁陈某良“还钱”,还直接使用陈某良的手机网上贷款2600元后转至自己账户。凌晨5时许,蓝某、梁某发将被害人陈某良带至某酒店开房继续看守,被告人胡某强于当日9时许到酒店房间内协助看守被害人。当日14时许,因被害人陈某良的手机无法继续申请贷款后,这才能离开。1月15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蓝某利用被害人陈某良害怕的心里,以让被害人转账“还钱”、向被害人借钱、让被害人提供账号密码、让被害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8000元。
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在大都会网吧,将被害人张某迪带强行离要求“还钱”。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韦某宁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720元手机抢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获取财物人民币7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苏某榕、胡某强、韦某宁以暴力、胁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蓝某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良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多次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予严惩。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其中主犯蓝某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分别被处以三年至七年,罚金一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