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无法举行婚礼,婚宴定金能退吗?中山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02日17:23:15 热门 1031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林翎 通讯员 黄美霖

3月1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中山市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个侵权案例,涉及人身损害、未成年人消费、疫情不可抗力、培训合同、抽奖“陷阱”“货不对板”、商品房买卖贷款、赠送物业管理费、家用汽车三包、预付式消费等方面常见纠纷。

2021年,中山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1726宗。从争议性质来看,涉及合同问题类投诉居首位,其次是质量、售后服务、价格、虚假宣传等投诉。从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上述投诉分布在房屋及建材、家用电子电器、日用商品及交通工具、生活及社会服务等多个行业。

未成年人超额消费应关注

孙女士向中山小榄消委分会反映:其11周岁的儿子(小学生)杨某于2021年1月19日至2月9日期间,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小榄某书店购买游戏卡片,期间约消费共6000元。孙女士认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知情下产生的巨额消费,不予成立,应退款,孙女士在与书店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投诉到小榄分会。

经调查,孙女士方面只存有部分购买游戏卡片单据,金额合计1663元,与孙女士所述的6000元相差甚远。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核对,发现小学生杨某在1个多月内累积消费金额约3300元,每次均为5元至100元不等。工作人员在上述消费单据中发现,小学生杨某曾在1个小时内分多次消费了约1000多元,书店对此并无察觉及提醒,应承担一定责任。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书店最终同意向孙女士退回1600元。

中山市消委会点评:11周岁的小学生杨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杨某购买游戏卡片并非是一次性消费数千元,而是在1个多月内分多次消费,每次消费金额5元至100元不等,参考现时的物价消费水平,对于单笔100元以内的消费是难以认定为大额消费的。但对于杨某曾在1个小时内分多次消费了约1000元,一个11周岁的小学生如此短时、密集地消费累积至千多元,则明显属于一种不合理的购买行为,期间书店不觉异常也未尽到提醒或终止交易,显然存在过失,也难以为监护人接受。

预订婚宴酒席被取消损失分担

2020年12月,消费者杜先生向三乡镇某酒店预订了婚宴酒席,双方约定婚宴时间安排在2021年2月份,杜先生向该酒店支付了1万元定金。2021年1月,因为新增境外输入确诊新冠病例的疫情原因,为减少人员聚集,疫情防控机构对餐饮场所等密闭场所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杜先生婚礼也无法如期举行,于是向酒店方说明情况并提出取消婚宴及退回定金。酒店始终未回复杜先生可否取消及退款,杜先生于是向三乡消委分会投诉。

接诉后,分会工作人员迅速联系酒店负责人,向商家解释因疫情管控原因导致不能举办婚宴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归责于消费者,要求商家因应是否产生前期实际费用或损失,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分担并退回消费者定金。经调解,商家同意取消婚宴并向杜先生退回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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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消委会点评:本案因为对餐饮场所等密闭场所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已构成“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婚宴如期举行)”的情形,应支持消费者取消婚宴及退回定金的诉求。但同时,我们应该明白,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对于酒店在合同解除之前已经发生的婚宴准备包括部分材料预订等的实际费用或损失,双方应当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分担。

抽奖“馅饼”成了“陷阱”

2021年11月,消费者韦先生路经东凤镇某电器商行,该电器商行员工向他派发宣传单张,称该店正在搞活动,顾客可免费抽奖。韦先生按照商行员工指引扫二维码后,被告知抽中了一台平板电脑。商行员工对韦先生称,顾客需要满足一定的消费额度后才能领取奖品。于是韦先生按照商行员工指引,签订了一份该电器商行的《名额业务受理单》协议书,该协议要求韦先生一次性充值5980元到名为“精选购”的网购商城,兑换等额消费券,店员对韦先生称该消费券可在淘宝、京东等任意网购平台使用,并且商城物品的价格与淘宝等平台一样。韦先生随即通过支付宝的花呗分期支付购买了上述消费券,同时领取了一台平板电脑。回家后,韦先生发觉上述消费券仅能在“精选购”的网购商城使用,该商城商品种类极少,且价格远远高于商品市价。韦先生发觉自己相当于用5980元购买了一台市价数百元的平板电脑,懊悔之余向电器商行要求退货退款,被拒,遂向东凤镇消委分会投诉。

经分会工作人员联合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到该电器商行现场调查取证,在该电器商行员工正向其他顾客指引抽奖推销消费券时,现场完成取证,并对该电器商行以虚假抽奖的经营行为立案查处。在分会工作人员协助下,该电器商行为韦先生返还了早前的花呗贷款并进行退货退款。

中山市消委会点评:该个案的电器商行先以扫二维码免费抽奖为诱饵,通过中奖平板电脑诱导消费者入店后,店员以天花乱坠的说词,再一步步通过签订协议书、购买该店的平台消费券等系列营销手段,令消费者一步步堕入其抽奖“陷阱”,实质以远远高于商品市价购买商品,其经营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构成了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违法侵权。

买房贷款未获批欲索还定金

2021年5月,消费者曾先生夫妇到中山市黄圃镇某楼盘看房,在售楼员引导下,曾先生看中该楼盘一个单位,想以曾太太的名义购买该单位,但对于曾太太能否顺利贷款没有把握,于是咨询该售楼员。售楼员向曾先生夫妇介绍了贷款手续并承诺,如属于曾太太贷款未通过,可以取消买卖,退回定金。在售楼员催促下,曾先生确定了楼房座数及楼层等资料,并按要求缴付了定金2万元。其后,曾太太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由于征信问题导致贷款未能通过,由于曾先生夫妇无力全款买楼,因此向该公司提出解除认购,并要求按照售楼员承诺退回2万元定金未果,遂投诉至黄圃镇消委分会。经黄圃镇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曾太太定金2万元,双方解除买卖合同。

中山消委会点评:曾太太在未了解自己征信情况下贸然认购,最终贷款未能通过导致买卖无法继续,本来应该承担责任。但结合整个购买过程,交易双方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代表的售楼员向曾先生夫妇承诺,如属于曾太太贷款未通过,可以取消买卖,退回定金。而且,作为在对于顾客贷款是否能通过拥有更多资讯和专门知识的交易方,售楼员涉嫌存在未尽真实告知或某程度上误导消费的违规操作。因此,黄圃分会工作人员结合整个购买过程,认定买卖无法继续不可归责于消费者,最终促成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曾先生夫妇定金。

服务不同于买卖 合同关系须认清

2019年7月,消费者黄先生到中山市神湾镇某楼盘看房,刚好该楼盘正在进行促销,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告知黄先生,现在认购,开发商将赠送一年物业管理费。黄先生刚好看中该楼盘一个单位,于是黄先生高兴地与开发商签约,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购房优惠确认书,该公司承诺黄先生于2021年2月收楼后即可获得物业管理费赠送。黄先生2021年收楼入住后,直至8月底仍未收到该笔赠送的物业管理费,黄先生期间分别联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均未得到回应。黄先生感到自己“就像皮球被物管和开发商踢来踢去”,于是投诉至神湾镇消委分会。经分会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将承诺赠送的物业管理费于9月底存入黄先生的物业费缴费账户。

中山消委会点评:买房赠送物业管理费是开发商一种常用促销手段,但也常常在购房者收楼入住后产生纠纷。其原因除了开发商违约,还由于大部分购房者不清楚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在购房时缺失开发商的书面协议保障又或广告、协议条款含糊,导致购房者后续维权困难。除非开发商以直接支付的形式赠送物业管理费,开发商不能将有关物业管理具体内容的条款直接规定在售楼合同中,这样做属于越俎代庖,构成不当处理他人权利的情形。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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