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看台湾报道(海峡导报记者 吴生林)台当局“行政院”宣告,将于明天(12月17日)“院会”讨论通过删除相关规定,废除“通奸罪”。其中涉及修法的内容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这意味着在台湾岛内实施了85年的“通奸罪”,将彻底走进历史垃圾堆。对于外遇当事人,今后不再使用“刑罚”来惩处处理,婚姻不忠问题完全回归“民法”范畴。
台湾的“通奸罪”始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效仿的是当时日本法律,最初只处罚偷情的妻子,男人外遇不受“通奸罪”限制,直到1935年才改为男女均罚。
目前东亚地区,包括中国大陆、日本、韩国等都早已没有了“通奸罪”,世界其它地方也鲜有保留这项罪名,可台湾“刑法”第239条一直保留着“通奸罪”的规定。
台湾“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据统计,从2015年到2019年,台湾每年还有约500件通奸案需要法院审理。仅2019年,就有533人因“通奸罪”(配偶)或“相奸罪”(第三者)被判有罪,获判无罪的共计26人。
但问题是,“刑法”第245条第一项又规定,“‘通奸罪’须告诉乃论”。也就是说,台湾已婚者出轨,没被提告就没事;只有被告上法庭,才有可能被判“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而原告提告之后,可以对配偶进行撤告,但对“小三”或“老王”不能撤告,造成明明为两人才能形成通奸的事实,却往往会产生只余一人单独面对刑责的状况发生,这被指责“违背男女平等原则”。
“‘通奸罪’是刑事处罚,一旦被判罪,这种不光彩、不道德的档案记录将跟随当事人一生。”台北市新知协会创会理事长、岛内知名律师、台湾“统一联盟党”主席纪欣接受笔者采访时曾表示,以强硬捆绑的方式维护不了婚姻,“通奸罪”不符合世界潮流。
通奸是否应除罪化?最近一二十年来时不时会引起台湾社会讨论。今年5月29日,台当局“司法院”针对这一问题进行“释宪”。最终,15名“大法官”中有14人认为“通奸罪”违反“宪法”关于“保障性自主权”的规定,因此认定“通奸罪”“违宪”并立即失效。而这一次“行政院”修法删除相关规定条款,其实是配合“大法官”今年5月29日的“释宪”。
台湾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平均每100名女性被控通奸时,有111名男性被控通奸,但最后判决阶段,仅有81名男性受罚。此外,提告后,有50%女性会撤回对丈夫的控告,独告“小三”;但男性却鲜少撤回对妻子的告诉。
总体而言,通奸案中无论是被提告还是获刑,女性比例都比较高,这不仅是妻子更愿意选择原谅自己的丈夫,也显示整个社会对通奸的男性远比对女性更宽容,这显然是一种不平等。所以媒体曾报道称,通奸“除罪化”后,“小三”会放鞭炮庆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