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梅:返乡民众集中隔离应免除费用 | 学者评论

2022年07月02日12:12:10 热门 1263

今年以来,吉林、上海、北京等多地受到疫情严重影响。五月开始,众多在沪工作求学的外省市人员陆续离沪返乡。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下,各地政府对来自疫情风险地区的返乡民众采取了集中隔离的措施。除武汉等少数地区,大多数地方要求返乡人员自行承担隔离费用。各不相同的集中隔离政策引人关注,少数地方昂贵的隔离收费和简陋的隔离环境更是屡屡触发舆情。


观察各地的做法,可以发现不少地方的规定多为自行设定且朝令夕改。有的地方规定提前三天报备的人员隔离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人员则须自费;还有的地方一开始承诺由政府承担所有提前报备人员的隔离费用,后来又改口只承担提前报备的返乡大学生的隔离费用;甚至还出现临时涨价令返乡人员无所适从的情况。


6月5日,教育部发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部署做好全国高校学生离校返乡疫情防控工作》首次明确要求:“返乡学生确需集中隔离的,各地免除集中隔离费用”,一锤定音解决了返乡学生集中隔离的费用问题。但需进一步释明的是,返乡人员的集中隔离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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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隔离民众的,无论是返乡大学生,还是其他返乡民众,费用应当由政府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虽然是对发生甲类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设立的规定,但国家卫健委曾于2020年疫情初期就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只要对于新冠肺炎的认定未变,那么无论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各地政府因疫情防控需对返乡民众集中隔离的,就应当为被隔离者提供生活保障,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责任。因此,集中隔离返乡人员的防控政策语境中,无论被隔离对象是谁,隔离费用均应由政府承担,而不应转嫁被隔离者自费负担。


从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层面而言,由各地政府承担返乡民众集中隔离的费用,也是法理情交融的应有之义。返乡民众因防控疫情政策规定接受集中隔离,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而在一定时间内让渡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民法典》第990条在对人格权的定义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在已然为公共利益牺牲了自身人格权的情况下,还让其自担隔离费用,不仅与法相违,也与世道人心的常情常理相悖。


反思本次疫情中一些地方存在的过度防控情况,明确由各地政府承担返乡民众集中隔离的费用,或可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层层加码滥用“集中隔离”措施的冲动。本轮疫情中,无论上海还是其他风险地区,对民众返乡都作出了符合国家防疫政策的规定,上海除明确提出“非必要不离沪”之外,还明确要求离沪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在此前提下,还由返乡民众自行承担集中隔离费用,无疑会助长对集中隔离政策随意加码。各地集中隔离时间3天、7天、14天不等、收费标准高低不一的状况,足以印证这种担忧绝非过虑。因此,利用成本控制财政制约手段,防范滥用集中隔离措施损害民众权益,就更显正当且极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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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轮疫情冲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众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那些在异乡谋生的人员更是面临短期生活无着的窘境,他们渴望在非常时期返回家乡休养生息的愿望必须得到尊重与呵护。免除返乡民众集中隔离费用,不仅是依法防控、科学防疫的当然之义,也是各级政府以人民为中心、体恤民生不易的诚恳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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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胡雪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6月15日3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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