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农村妇女拿传家宝鉴定,却被没收,20年后怒告文物局胜诉

2005年1月6日一桩文物诉讼的开庭吸引了很多人的眼球,普通人状告文物局的案子是非常少的,通常都是文物局,根据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对那些倒卖文物的不法分子,进行公诉的场面比较多。

这一桩20年之前的案子,是少见的原告和被告颠倒的典型案例,从整个案情的详细的经过来看,前因后果非常的离奇,双方也是各执一词。

这一桩文物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也是一下子笼罩在了大法官的心头,那么双方各执一词,这一件发生在1983年的事情经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他们到底谁说的才是真的呢?

两件神奇的法宝

刘萃钗口中所说的祖传法宝一个是鉴定出在唐代的石药碾,另外一个则是出现的时间更为久远的秦朝时期的黑陶钵。

这两件极具考古价值的古董,为什么被当时鉴定的高英民上交给了国家呢?高英民是这整件事情的唯一中间人吗?这期间到底还发了什么样的环节导致双方对簿公堂之上呢?

高英民的陈述是这样的:“这两件古董是文物局工作人员交给自己的,并根据上面的泥土断定是唐代大墓出土的文物”。

这样一来理解上产生了差异,高英民和这两件文物的第一接收人,文物局的工作者王玉文之间,对两件古董在认识上产生了偏移。

刘翠钗本意是拿出自家的两件祖传之物,让正好在自家附近考古的文物专家,让他们帮忙鉴定一下自家祖传的宝贝。

并不是高英民所说的把两件古董捐给了文物局,而且当年宣传刘翠钗的事迹,并奖励了她600块钱的事也被刘翠钗否定。

这样一来整个案子的前因后果就更加的扑朔迷离,到底他们谁说的才是真的呢?原告和被告都各执一词,并且谁都没有证据,这个案子唯一的证据,就是王玉文打给刘翠钗收到两件文物的欠条。

在一审中法庭当时并没有直接宣判,择期宣判的这一段时间,合议过程中还是支持了高英民的说法,认为这两件古董的年代,正好同他们当年考古地的墓主人陪葬品吻合。

这两件古董上的尘土,是刘翠钗参与发现,并指引当年的考古队,发掘北张里村的唐代墓葬的一个证据,所以合议认为,刘翠钗给文物局的两件古董是国家文物。认定为刘翠钗的文物捐赠行为,不支持刘翠钗归还文物的申诉。

扑朔迷离的古董判定

刘翠钗显然对这一判决不服,王玉文写了欠条,过了二十年之后都没有归还,并认定是刘翠钗捐献了文物。

高英民的陈述,还有一段支持自己立场的一条非常符合逻辑的回忆,当年刘翠钗和家兄在村北发现了大墓,并发掘出两件文物上交后,带领考古队对着一座唐代的大墓进行了发掘,出土了6件文物。

并且在这一发掘当中,考古地还在刘翠钗家里吃饭,还有很多对刘翠钗捐献文献的宣传。最为重要的是,王玉文回忆这两件古董,被刘翠钗交到手里边的时候上面有很多的泥土,分明是刚刚挖掘出来的古董,因此认定这两件古董就是唐代大墓里边的陪葬品。

那么焦点来到了这两件古董的所有权的证据上边,文物出土的时候考古队发掘出来的文物都是有着严格的鉴定和审判的流程的

二十多年前,发掘唐代大墓的时候到底是挖出来几件宝贝呢?当时是怎么鉴定和报备的呢?

经查证当年这一次唐代墓地的考古发掘,只发现了六件文物,而且每一件文物全部都鉴定并上报移交文物局。

这六件藏品中并没有本案中提到的石药碾和黑陶钵,这个时候刘翠钗拿出了一张民国二十七年的文物购买的合同,案件到这里在证据上有了一个基本的资料收集,为案件的进一步推进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

这个棘手的案子走进了《今日说法》栏目组,也是引起了各方的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方也是重组了审判小组,加入了很多有多年文物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

盖棺定论

在二审中正定县经过紧锣密鼓的资料收集和合议,认为当年文物局在认定刘翠钗的两件古董捐赠为文物的流程不符合文物捐献的程序。

判定刘翠钗交给王玉文的石药碾和黑陶钵并非文物。但是刘翠钗手上的民国时期的购买合同,因为年代的原因也无法作为古董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虽然二审判决了这两件古董并非文物,但是依然没有明确这两件古董的所有权的问题。这样一来,原告和被告都失去了所有权,显然这个判决双方都是不满意的,双方接着开始了重新上诉,原告和被告都是为着所有权而来。

上诉之后经中级法院判决此案重审,正定县在经过数次合议之后,先后邀请了有经验的断案精英加入到这一桩扑朔迷离的文物诉讼当中。经过数据资料的重新汇总,发现文物保护法中并没有把石药碾和黑陶钵列为文物的条款。

并且原告刘翠钗,并没有接受当年文物局认定的捐献奖励,文物局也没有出具正规的捐献流程认定书。

不被认为是捐献行为的既定事实,并且刘翠钗手里有两件古董买卖合同,视为刘翠钗祖传古董的一个非常好的证明和证据。

正定县重新裁定两件古董物归原主,刘翠钗将近30年的诉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重新拿回了祖传的石药碾和黑陶钵两件传家古董,在将近三十年的诉求中她四处奔走,寻找律师帮自己实现了自己的诉求。

总结

与众多的文物案件不同,这被视为是祖传古董的原因,是刘翠钗具有很多的证据表明,这是自己祖传的古董。

并且文物保护法,也没有把这两种古董列为文物的明确条款,所以刘翠钗的诉求最终在法律的支持下,重新获得了两件祖传古董的所有权。

但是在很多的文物的审理案件中,被告往往都是盗墓贼或者倒卖国家文物的不法分子。

这一桩反转的案件,也给司法界多了一件崭新的案例,为司法流程正规执行的重要性提供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这一案的焦点和关注度,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文物,关注《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