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4月20日至4月26日
4月20日——26日是第26个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常识,市中院特别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用真实判例讲清法律要点,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今日发布的案例聚焦于商标权保护中的在先使用抗辩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某数据科技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取得“荷花”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酿酒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售卖浓香型荷花白酒,每瓶售价130元。案涉的白酒外包装盒上右侧标有“荷花”字样,在酒盒底部处有荷花图形。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使用“荷花”标识属于合理使用,且案涉商品已经全部下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网店上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其酒盒包装上的“荷花”字样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且均为同类商品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提供了案涉侵权商品最初生产时间为2018年8月25日的证据,但是原告起诉的案涉两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均早于被告首次生产的日期,则被告的行为不满足使用在先的条件。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抗辩,需要满足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条件。此种情况的时间节点应为申请商标注册之日前而非核准注册之日前,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后的使用行为,仍有可能面临侵权后果。
- END -来源|民二庭 桥东区法院
编辑|龚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