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警惕:不用遗嘱设置第二投保人可能会被“一票否决”

笔者曾经在自己的专著《智慧传富——民法典下的财富传承(上下册)》中,用一个章节专门针对“保险作为财富传承工具必须配置遗嘱”的原因,作了比较全面的合法合规性分析。但是,现实生活中,笔者发现,许多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对将保险合同写进遗嘱的重要性,至今仍然缺乏足够清醒的认知。

本周末,笔者去碰面了一位朋友王某,早年她父亲离异单身时,给她购买了一份年金类保险:父亲是投保人,王某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后来父亲再婚王某有了继母。2025年4月,这份保单缴费期还差两年时,其父突然因病去世了。王某想把保单的投保人改成自己,但保险公司要求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母、奶奶和王某要共同协商一致后到保险公司签字才能变更投保人。由于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继母从中作梗,拒绝签字。王某看着保单啥事也做不了,无可奈何救助于我。这类保单继承纠纷情况最有可能发生在二婚家庭中,继父母针对生父母购买的保单在继承过程中,行使“一票否决权”,打断生父母与生子女的财富传承链条,从中获得额外收益,这就是保单不写进遗嘱的悲剧之一。

有些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可能就不以为然,心里想说:我们现在有些保险公司的产品支持投保人可以设定第二投保人了 ,保单由于有第二投保人的存在,似乎继承纠纷问题已经解决了。笔者通过研究后发现,这是保险界对第二投保人的重大误解,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保单中,如果投保人不用遗嘱指定保单的第二投保人,仅仅通过保险公司设定第二投保人,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真正到第二投保人需要上岗行使权利时,可能其他继承人“一票否决”就把他拉下马了,到时候保险公司都无可奈何甚至有可能成为被告担责。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需要认真面对法律规定的冷酷现实。您要不相信,且听笔者从研究财富传承的角度,给您深度聊聊不用遗嘱设置第二投保人可能会面临什么法律问题?

一、取得一个共识。凡是对人身保险法律知识熟悉的人都应该有一个共识,即:根据我国保险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及其现金价值是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而形成的,其构成了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属于投保人合法的权益性财产。

二、消除一个盲区。大部分保险从业人员都认为,第一投保人设置了第二投保人的保单,就不会变成第一投保人的遗产,第一投保人去世后,就顺理成章的由第二投保人接管保单做新的投保人继续执行保险合同。但是笔者要给朋友们泼冷水的是:这是保险界对第二投保人最大的认知盲区。保单会不会变成第一投保人的遗产,和设不设置第二投保人甚至第三投保人没有一毛钱的法律关系

按照上面第一条的共识和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保单在履行过程中,只要第一投保人去世,凡是属于第一投保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保单,全部都成为了第一投保人的遗产。民法典和我国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说:“保单设置了第二投保人的,保单就不是第一投保人的遗产,就属于第二投保人的合法财产了”。因此,设置第二投保人甚至第三投保人,并不会改变保单成为第一投保人遗产的事实。

三、认知两条法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人去世后,其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如果不把保单写进遗嘱里,明确指定第二投保人,则根据民法典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朋友们试想:第一投保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文件和程序设置第二投保人,仅只在保险公司平台或者保险合同中设置第二投保人。第一投保人去世后,能顺利让第二投保人接管保单吗?法定继承人中的异议者,“一票否决”不同意第二投保人上岗行权,保险公司在未征得全体继承人的书面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它敢让第二投保人上岗吗?会不会遭致法定继承人中的异议者起诉至法院呢?保险公司这样做难道不是引火烧身、制造纠纷吗?笔者猜想,保险公司绝对不愿意承受这样的纠纷结局。

四、厘清三个事实。第一个事实:当第一投保人去世后,保单就成了遗产,第一投保人的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都有均等的权利继承这份保单,他们有权利共同来主张处置这份保单:要么推举一位新的投保人来接管;要么主张退保,继承和分割现金价值。这个时候,如果继承人意见相左无法协商一致时,则这份保单在保险公司平台或者保险合同中设不设置第二投保人,其实都毫无意义,可能都得经过诉讼方式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方式来判决谁来做新的投保人继承这份“保单遗产”。

第二个事实:如果保险公司仅根据投保文件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第一投保人的设置,未经全体继承人书面签字认可,就让第二投保人上岗行权了。第一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都有可能以变更投保人不知情不同意、保险合同不是遗嘱、侵害继承权为由,行使“一票否决权”,认定保险公司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要求确认变更无效。这时候,第二投保人大概率是无法上岗行权了,这一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风险与保险公司和第一投保人原来设置第二投保人的初衷完全相悖,这是不是叫做白忙一场、“竹篮打水一场空”呢?

第三个事实:笔者认为,第一投保人变更保单投保人的方式有两种:生前直接变更和生前设置身后变更。生前主动申请保险公司变更保单投保人,是第一投保人自己对个人财产的管理行为,第一投保人完全有充分的权利做自己想做的事;而生前设置身后变更呢,第一投保人就不能任性了,需要第一投保人必须依照民法典和保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遗产继承方式来做好生前设置和身后变更两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工作。当第一投保人去世后,其遗产继承包括保单遗产的继承,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和第一投保人的愿望,顺利传承变更到他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名下,这样办理才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在目前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框架下,第一投保人除了购买保险及时缴清保费外,如果确实根据家庭和自身情况,需要设置第二投保人,除了保险合同中约定设置外,笔者认为,更为关键且合法有效的方式,就是要将保单写进遗嘱中。第一投保人需要用遗嘱来指定第二投保人甚至还可以同时用遗嘱变更保单受益人。这样做才是真正依法设置第二投保人的合法方式。朋友们觉得呢?

笔者是执业29年的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研究者,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的研究观点,供读者朋友们参考。如您能给予点赞和关注,我将不胜感激,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