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农商行”)开出罚单,合计罚款金额达314万元,9名时任高管因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追责。此次处罚涉及金融统计、账户管理、反假货币等六类问题,成为2025年浙江省内农商行领域金额较高的监管处罚案例之一。尽管合规问题频发,武义农商行2024年存贷款规模仍稳居当地银行业首位,凸显其业务扩张与合规管理之间的失衡矛盾。
六类违规细节披露:从账户管理到反洗钱漏洞
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银罚决字〔2025〕21-30号)显示,武义农商行的违规行为覆盖多个核心业务领域。一是金融统计管理不合规,存在数据报送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二是账户管理未严格执行实名制要求,部分账户开立审核流于形式;三是商户准入及日常监测存在漏洞,导致风险商户未被及时识别。尤为严重的是反假货币业务管理失职,暴露出柜面人员对假币识别和处置流程的疏漏。
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该行存在未经客户授权采集信息、违规查询征信记录等行为。此外,反洗钱领域的两大核心问题成为处罚重点:一是未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部分高风险客户未被纳入监测范围;二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机制执行不力,导致资金异常流动未被及时拦截,暴露了内部合规培训与制度执行的不足。
此次受罚的9名时任高管涵盖支行行长、部门总经理等关键岗位。例如,时任电子交易银行部总经理顾某因对商户管理失职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反洗钱中心主任陶某则因未有效监测可疑交易被处以同等处罚。处罚金额从1万元到5万元不等,体现了监管对“一案双罚”原则的严格执行。
业绩与风险并存:存贷款规模双增下的治理考验
2024年财报数据显示,截至年末,其存款余额达331.23亿元,贷款余额282.88亿元,分别较年初增长11.20%和15.99%。在盈利能力方面,该行实现税前利润4.18亿元,拨备覆盖率高达692.25%。据公开资料公开数据显示,对比近三年数据,总资产和净利润增速却连降三年。
然而,2023年至今,武义农商行已多次因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审批、信贷资金挪用等问题被处罚。例如,2024年6月,该行因员工借用客户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被罚款90万元。此次314万元罚单进一步表明,其合规管理体系未能跟上业务扩张速度,部分分支机构为追求业绩放松内控要求,导致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值得关注的是,武义农商行在2025年计划发行40亿元同业存单,较往年额度有所提升。
合规管理长效化:从被动整改到体系重构
此次处罚发生后,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强调将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穿透式监管。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建立覆盖全业务链条的合规管理制度,并将合规考核与高管薪酬挂钩。对武义农商行而言,需重点完善三大机制:一是优化合规部门职能,赋予其对重大决策的否决权;二是建立常态化合规检查体系,通过系统监测与人工排查结合识别风险;三是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杜绝借用客户资金、违规查询信息等屡禁不止的问题。
历农商行合规风险多集中在基层网点。以武义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为例,其2023年因信贷资金挪用被处罚,此次又有两名时任支行管理者被追责。对此,该行需推动合规文化向一线渗透,例如通过“审计讲堂”等培训强化员工合规意识,同时对违规行为实施“零容忍”追责,避免“重业绩、轻合规”的短视思维。
当前,浙江省内农商行合规整顿力度持续加大。2025年以来,临安农商行、常山农商行已因类似问题合计被罚645万元。
附处罚表: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浙银罚决字〔2025〕21-30号)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1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浙银罚决字〔2025〕23号 |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警告,处314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2 | 李某(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 | 浙银罚决字〔2025〕21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3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3 | 顾某(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电子交易银行部总经理) | 浙银罚决字〔2025〕22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4 | 李某辉(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温泉分理处主任) | 浙银罚决字〔2025〕24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1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5 | 李某锋(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桐琴支行行长) | 浙银罚决字〔2025〕25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3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6 | 朱某(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 浙银罚决字〔2025〕26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3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7 | 章某(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部总 经理) | 浙银罚决字〔2025〕27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处2.5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8 | 郑某青(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 浙银罚决字〔2025〕28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处5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9 | 傅某虎(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 | 浙银罚决字〔2025〕29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3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10 | 陶某(时任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中心主任) | 浙银罚决字〔2025〕30号 | 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