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财务造假做实,实控人承诺终成泡影!
2025年2月28日,证监会通报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2024年6月20日,证监会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现已初步查明,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该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明违法事实,依法严肃处理。
2024年6月18日,东方集团突发公告称,其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突现流动性危机,导致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该财务公司的16.4亿元存款无法正常提取。这一事件直接暴露了集团内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股价次日开盘即跌停,市值单日蒸发逾20亿元。
为稳定市场情绪,实控人张宏伟随即出具《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通过资产处置等方式在3-6个月内解决财务公司流动性问题,确保上市公司存款安全。然而截至2025年2月,该承诺始终未能兑现。2025年2月14日,东方集团进一步公告称,因流动资金紧张,公司6.29亿元募集资金无法按期归还至专用账户。至此,实控人的信用背书彻底崩塌,暴露出财务造假与资金占用之间的深层关联。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阶段性结论,东方集团在四年间通过虚构收入、虚增资产等手段掩盖经营颓势。数据显示,2020年公司宣称营收147.11亿元、净利润2.4亿元,但实际业务规模与盈利水平存在重大偏差;2021 - 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超40亿元,背后涉及关联交易违规、资金占用等复杂操作。这一长达四年的造假链条,不仅严重违背信息披露真实性原则,更对众多投资者形成实质性误导。
面对可能面临的退市风险,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成为焦点。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依据证监会最终处罚决定,向东方集团及相关责任主体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据报道,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董飞律师指出:“即便公司退市,只要其主体存续且具备偿付能力,投资者仍可通过司法程序追偿损失 。”
索赔范围的关键在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的认定。由于东方集团财务造假可追溯至2020年年报,理论上自该报告披露日(2021年4月30日)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均具备索赔资格。而揭露日可能被认定为2024年6月18日(存款受限公告日)或证监会立案调查日(2024年6月20日),具体需待司法裁决确认。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证监会查处的135起信披违法案件中,已有47起启动投资者赔偿程序,体现出司法实践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
东方集团案是近年来监管强化财务造假打击的典型案例。2024年,证监会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立案数量同比增长17%,累计开出罚单超23亿元,并对32名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025年1月,《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对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完善民事赔偿优先机制。
此案亦暴露出关联交易监管的薄弱环节。东方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应独立运营,却成为实控人资金腾挪的工具。对此,银保监会于2024年11月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要求财务公司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并严禁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从源头上遏制资金违规流转。
东方集团的案例为资本市场敲响警钟:其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易滋生造假温床,需强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内控职能;其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亟待加强,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对异常财务数据未充分履职的问题值得深究;其三,投资者教育需更注重风险识别,避免盲目跟风炒作“问题企业”。
下一步,我们则希望受影响的投资者的维权之路不再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