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股民用145个证券账户操纵8只股票,赚1.43亿被罚没5.7亿

2023年01月01日20:38:07 财经 1212

极目新闻记者 徐蔚

近日,证监会披露一则关于福建股民王宝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据《决定书》披露,在2020年2月3日-11月6日,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通过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了8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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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网络截图)

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对当事人违法所得处以三倍罚款即4.28亿元,合计罚没5.7亿。据悉,该罚单刷新了今年证监会对个人操纵市场行为的罚没金额纪录。

证监会揭露股民违法“操盘”手法

据证监会调查,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王宝元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了“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从中获利。

《决定书》还详细披露了王宝元违法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操纵上述8只股票的详细过程,而这8只股票均为A股市场的“非主流”小市值公司,“哈森股份”“友邦吊顶”目前市值均只有十几亿元。

在上述8只股票中,让王宝元赚得最多的一只股票为“大庆华科”。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股票。

7月3日至9月2日为建仓拉抬阶段,王宝元账户组累计净买入6896423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5808129.51元,占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比例均为5.32%。建仓拉抬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38元/股上涨至最高18.24元/股,涨幅为47.33%,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5.54%,偏离31.79%。

大庆华科股价大幅上涨之后,王宝元从9月3日开始出货,6896423股悉数卖出,累计净卖出金额133598990.80元。随后两个月内,王宝元又进行第二轮操纵,再次买入7319797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6195,868.73元,清仓后,净卖出金额158846074.21元。王宝元通过两次操纵行为,共累计获利79556817.65元。

其中,对“吉林高速”王宝元先后实施了两轮操作。2020年2月3日-3月11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02.7万元;2020年5月28日-6月15日,王宝元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204.67万元。

证监会认为,王宝元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投资者出借自己证券账户亦属违法

记者注意到,据《决定书》披露,在听证过程中,王元宝及其代理人曾提出“账户控制认定有误”“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量罚幅度过重”等四点申辩意见,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但均被证监会驳回。

王元宝认为,证监会此次“没一罚三”的量罚幅度过重。对此,证监会明确指出,本案量罚幅度适当。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高额处罚,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警示,明确监管的红线和底线,以儆效尤,让其他市场操纵者不敢在资本市场兴风作浪。处罚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环境的手段,加大违法成本能够涤荡证券市场风气,能够更好的保护普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以良好的资本市场交易环境吸引更多投资人进入资本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王宝元案中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大量他人账户的行为带给投资者的另外一个警示是,投资者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也是违法行为。据记者了解,今年来,一些券商在发送给投资者的投教信息中曾多次告知投资者“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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