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沈敬杰,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知识产权特别节目:守好企业的“秘密武器”。
1. 主持人:很多企业主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还比较模糊,能否讲讲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区法院有没有受理过相关商业秘密的案件?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技术信息比如企业的产品配方、核心算法、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等等,其核心是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经营信息则包括客户名单、销售策略、财务数据等,主要是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经营信息。
我们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案件,原告将游戏策划方案作为经营秘密予以保护,并主张a员工在任职期间涉嫌擅自将履职时掌握的公司游戏策划方案上传至个人网盘,并使用相关信息前往同行业其他公司面试。结合游戏行业的发展现状、游戏制作规律、信息载体及内容、商业价值、应用场景等多方面因素,我院依法认定未公开的游戏数值、玩法策划方案等信息已经构成经营秘密,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 主持人:听起来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那是不是企业所有的内部信息都能算商业秘密呢?法律上认定商业秘密需要哪些要件?
法官:并非所有内部信息都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换句话说,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判断时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评价点,审查信息是否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比如相关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者该信息已经在公开的报告会、展览、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这种情况就不符合“秘密性”的构成要件。
(2)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所保护,主要是该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现实的商业价值是指直接应用该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潜在的商业价值主要是指目前虽不能应用,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3)保密性,即“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可以是文本上的措施,比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有专门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公司规章中的保密条款等;也可以是物理上的措施,对特定场所的限制访问或接触,对特定计算机设备、软件系统及存储的信息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
3. 主持人:实践中,企业最担心的就是员工离职时带走商业秘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举证侵权呢?法院判断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鉴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要求原告直接举证证明被告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较为困难,法院通常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的规则。也就是说,原告如果证明了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有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则由被告对其获得该信息的正当性进行举证,若被告不能举证,则推定其构成侵权。
首先是“接触”。不仅包括直接获取,还包括因职务便利可能接触到信息的机会。比如销售经理掌握的客户名单,即使没有明确的文档交接,只要能证明其在工作中负责对接这些客户,就可能被认定为“有接触可能性”。
其次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即原被告所用商业信息不存在实质区别。这里可以引用我们法院审理的一起反不正当竞争案例。
甲公司提供了a员工的erp系统权限和经手记录,可以看到其负责对接的全部客户信息。同时根据从税务局调取的乙公司开票信息,可以确定与乙公司交易的客户名称,将上述名称与原告的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发现有42个客户存在重叠,构成相同。
最后是“合法来源”。结合我们司法实践,合法来源抗辩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种:
(1)自行开发研制。即被告主张其使用的经营信息系其自行开发研制获得。
(2)反向工程。主要适用于技术信息方面,在经营信息案件中一般不涉及。
(3)个人信赖。主要发生在医疗、法律服务等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领域。此类行业领域中,客户选择往往基于对该员工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
4. 主持人:如果员工抗辩说客户是基于对自己的个人信赖而跟随,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法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个人信赖”抗辩成立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客户选择交易主要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二是员工未利用原公司的物质条件或商业机会;三是双方无禁止挖走客户的特别约定。但在实践中,企业的客户资源往往依赖公司平台积累,单纯以“个人信赖”抗辩很难得到支持。
以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为例:
原告r公司自2015年开始先后与在本案中主张的6个客户发生商品进出口交易,由员工吴某某负责,并就相关客户信息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被告l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经查系吴某某之妻黄某某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报关单显示,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r公司主张的6家客户中,有5家客户均与l公司有过出口相同产品的交易。被告l公司辩称客户系基于对吴某某的个人信赖而与l公司交易,但本案所涉行业系对个人技能依赖度并不高的外贸行业,在该些客户与r公司的交易中,并无证据显示涉案客户系基于对吴某某个人的信赖而与r公司进行交易,相反,是r公司将其已获得的涉案客户交由吴某某维系。也就是说5家客户并不是基于与吴某某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与被告发生交易,因此个人信赖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5. 主持人:对于杨浦的中小企业来说,可能缺乏专业的法务团队,该如何从源头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呢?有哪些实用的措施?
法官:预防胜于维权,企业可以从三个层面构建保护体系:
第一在制度建设层面:建议在企业架构上:(1)设立预防侵权工作部署具体的责任部门,企业管理层对商业秘密进行预先分析、分级和管理;(2)建立相应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比如明确商业秘密认定程序;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解密、销毁等制度;对外发布信息和广告中的商业秘密审查制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制度等多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
第二在技术操作层面:做好相关涉密载体管理。建议设置相关保密设施,如保密资料室(柜)、保险箱;对生产车间、实验室、研究室等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对相关计算机软件进行加密处理;要求研发人员填写相关研发记录等;
第三在人员管理层面:相关敏感岗位入职时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对离职员工采取明示商业秘密范围和采取必要隔离措施。明确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及相应后果,约定涉密范围和违约责任;离职时进行“保密告知谈话”,提醒员工履行保密义务。
来源:上海杨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