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一对夫妻与异性合租酿成悲剧:妻子被老乡强迫发生关系

正所谓“十年久旱逢甘露,万里他乡遇故知”,出门在外最令人欣喜的,就是他乡遇老乡。中国自古以来重视乡情,因此老乡之间的感情颇为深厚。但俗话又说“越是老乡越容易结怨”,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有一颗善良的心,2002年广东就发生了一桩女子和老乡合租引发的悲剧。


家住湖南衡阳的老唐在广东打工,常年一个人在外生活难免会感到寂寞。刚好老唐的儿子也到了上学的年纪,于是老唐将儿子托付给父母,让32岁的妻子和自己一起到广东生活。

妻子来广东之前,老唐和一群老乡合租,出门在外有一群老乡结伴无疑是最令人安心的。更何况这群老乡大多都是同村人,不仅关系密切,还不会勾心斗角。因此妻子李艳来广东后,老唐并没有搬走,而是带着妻子和几个老乡合租。

32岁的美艳人妻和一群异性老乡合租,就连李艳都有点不适应。不过好在老唐在身边,一时半会也不会发生什么乱子。经过短时间的交往,李艳也发现这些老乡都是老实人,几人生活在一间套房里,各自也有各自的房间。

久而久之,李艳甚至习惯了一群老乡一起生活,平时有什么困难,老乡也会主动出手帮忙。可这种生活到2002年却被迫中止,原来老唐所在的公司进行了人事调动,他要被公司从广州派往深圳。


这本是一件好事,职位调动之后,老唐的工资能上涨30%,可这也意味着着夫妻俩要分居。毕竟李燕在广州也找到了一份工作,不可能刚稳定下来就离职。夫妻俩经过商量后,决定暂时分居,老唐去深圳上班,妻子就留在广东和老乡们住在一起。

离开广东时,老唐千叮咛万嘱咐,让同村的老乡照顾好妻子。可他却不知道,在这群老乡里还有一个隔壁村的,那就是张某。张某平时孤僻,很少和老唐等人往来,常年在外打工得不到滋润的他,早就对美丽动人的李艳垂涎三尺。

因此老唐前脚刚走,张某就开始计划着怎么和李艳发生关系。他调查后发现,李艳的休息日和其他人不同,张某等人工作时,李艳休息,而这就是张某的好机会。2002年的某天,老乡都外出工作,李艳则在出租屋里休息。

张某早就提前请好假,只不过为了迷惑众人,他也和老乡一起出门,直到中午才返回出租屋。回到屋里张某敲响了李艳的房门,声称要找李艳借东西。为人心善的李艳不假思索就打开了门,可张某趁机将李燕扑倒在床上,对其实施了侵犯。


李艳是个非常保守的妇女,她担心这件事被人直到招致口舌,因此一直不敢告诉丈夫。没想到张某得知后,却以为李艳默认了两人的关系。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其发生关系,甚至有时候其他老乡在家时也不放过李艳。

终于在某天晚上,一名老乡上厕所时撞破了两人的丑事。这名老乡没有当场揭穿,而是在电话里告诉了老唐,李艳和张某有不正当关系。老唐一听,立刻坐车回到广东,质问妻子为什么要背叛自己。

李艳眼看瞒不下去,终于向老唐道出了实情,这时老唐才发现原来妻子也是受害者。夫妻俩找到其他几名老乡,将张某痛殴一顿,然后逼他写了认罪书,带着张某来到派出所报警。

可众人没想到张某来到派出所后翻脸不认人,坚决不承认自己侵犯了李艳,还说认罪书实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道。考虑到李艳被侵犯后会第一时间清洗身体,因此没有留下证据,光靠这份认罪书,的确不能证明张某构成犯罪。


眼看着找不到证据,张某就会被释放,李艳终于想到了能够证明张某犯罪的线索。原来两人曾经在公园的一个亭子旁发生过关系,为了保护自己,李艳要求张某做保护措施。事后张某随手将安全套扔在了草丛边。

警方发现亭子附近正好有监控,监控里两人的确在亭子后面发生了关系。与此同时,警方还在草丛里找到了至关重要的安全套,至此证据确凿,可张某依旧向抵赖。他认为李艳主动要求自己戴套,这就代表她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可事实真是如此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是否构成QJ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一般情况下妇女抵抗即代表违背了意愿。但在部分情况下,就算妇女没有抵抗,也已就构成犯罪。比如妇女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妇女不敢反抗或来不及反抗等。


张某第一次侵犯李艳时,李艳就有过抵抗行为。后来李艳自知抵抗无用,便放弃了抵抗,之所以要求张某戴套,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并不能代表她愿意与张某发生关系。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QJ罪,考虑到张某履行实施侵犯,情节严重而不知悔改,法院很可能会从中处罚,等待张某的将会是三年起步的有期徒刑

在这桩悲剧中,除了张某之外,李艳和丈夫老唐都有一定责任。老唐不应该将妻子丢在广东,让她和异性老乡合租。李艳也不应该在事发后选择沉默,如果她第一时间报警,不仅能够提供证据,还可以避免遭受第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