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两名中外女老师主义者宣布与学生男方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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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情发生在美国。一名名叫老师的妇女因强奸儿童而被定罪并在怀孕期间入狱
第二起发生在常州,老师最终被判犯有虐待儿童罪
他们都与学生有关系。为何量刑差距如此之大?
别慌,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女老师都做过哪些难以启齿的事情……
病历
女教师·黄某,常州市金坛区中学老师,2013年在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出生)的头等舱中担任班主任。
黄某明知学生·王某未满14岁,2014年3月至8月继续与王某在家中、酒店等地点发生数次性关系。
黄某当时大约30岁,离婚了。他与王某的第一次关系是在他帮助王某学习时。
黄某与王某有过多次交往后,王某的家人在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异常。再加上这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晚上在外,他们觉得情况不正常,于是向学校举报,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案发后,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虐待儿童罪对黄某提起公诉。他被判处三年徒刑。
律师
很多人肯定会问: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愿不愿意,难道不应该以强奸罪处罚吗?
由于性别差异,实际上很早以前就在法律中对其进行了定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少女”一词在《刑法典》中有定义。显然,中国的强奸受害者仅限于女性。男性强奸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我不得不说,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校园里,发生在人们的老师身上,令人心碎。老师的教书育人模式本应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而黄某的这种做法无疑对孩子和家长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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