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因不孕不育在某医院接受囊胚培养术,胚胎培育成功,但因医学上评估其母亲身体状况尚不宜植入,父母选择冷冻胚胎。就在胚胎冷冻期间,2019年12月12日,丈夫工伤死亡,后妻子将冷冻胚胎继续移植体内,并于2021年1月17日产下小强。
小强出生后,母亲代他向某社保中心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某社保中心认为小强父亲在工亡时,“小强”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不属于遗腹子,对此申请不予受理。
小强母亲并不赞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强在其父工亡时处于体外胚胎状态,但这一状态是其父生前与其母亲通过合法医疗行为共同选择的生育方式所决定,其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也已在其父生前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在空间上尚未处于其母亲体内,但小强与自然受孕情况下的“遗腹子女”并无本质区别。社保中心不能以小强父亲工亡时,“小强”尚为体外受精卵形态,就否定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
法院确认小强遗腹子的身份,同时判决某市社保中心支付小强 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 60152.76 元,并自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18周岁时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截止发稿时,该案已生效。(记者 朱鼎兆)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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