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健委明确,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

今年2月,江苏出台《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对育儿假作出规定。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政策操作层面相关问题作出的回复,明确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

今年2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13条对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作出了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在具体实施时,几个操作层面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国家法定休假日是否计入,育有一名以上符合年龄的子女是否可以叠加假期,子女三周岁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等。

记者看到,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版块回复: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在育儿假的实践中,有用人单位认为该实施方案是一份鼓励生育方面的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出现了请假不批的情况。他表示,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立法,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可见,地方立法已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育儿假实施办法。省政府获得法律授权之后,可以在职责范围之内,制定育儿假的实施细则。因此,实施方案中规定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而不能将其视为仅限于政策鼓励效力。此次江苏省卫健委作为主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对育儿假的起算时间、叠加享受、休假日是否算入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一种细化解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