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卫健委 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补助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补助项目包括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照护支持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重点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1.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2.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
3.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
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包括普惠托位建设补助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
一、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社会力量新建并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印发后符合条件正常运营的新建普惠托位,享受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新开设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以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国家、市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存续期间,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限补三年(从享受运营补助的首个月份起算)。
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班和公办托育机构,按一半标准予以运营补助。
三、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统筹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照护服务项目。
市级财政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综合考虑各地上年末常住人口占全市比例(A)、规范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占全市比例(B)、规范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的村(社区)占全市比例(C)、当地财政资金落实情况(D——当地财政安排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占全市县级财政安排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总额比例),确定补助总额。
市级对区(县、市)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额=市级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总额×【A×0.4+B×0.2+C×0.2+D×0.2】。
四、示范性奖励补助。对各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一)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二)对市、县两级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个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对推进普惠托育服务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100万元的考核激励,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