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拒絕治療,出院後死亡,醫院判賠83萬!

患者趙,男,1976年出生。因車禍導致腹部不適,入住醫院。

入院時醫生為其進行了腹部ctb超檢查,發現腹腔有積液,建議繼續觀察並複查。

但趙某在住院第六天堅決要求出院。醫生只好在病歷中記錄了「建議其繼續住院」後,讓其出院。

不料,一個半月後,趙某癥狀加重,再次入住該院。入院當天即陷入休克昏迷。儘管醫院立刻搶救並實施手術,但始終未能蘇醒。十幾天後家屬轉院至另一家醫院,繼續治療15天后,最終死亡。

家屬隨後將兩家醫院,一塊起訴至法院,認為兩院均存在過錯,應對患者死亡承擔責任。

司法鑒定意見顯示:兩家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

但法院還是在今年430,最終判定:第一家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83萬元。

判賠理由有二:

1、醫生在病歷中僅寫了一句「建議繼續住院」,沒有提供風險告知書;

2、當時未讓患者簽署相關拒絕檢查、出院風險的書面文件。這種操作方式不能構成「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便患者有拒絕權利,醫院也未能充分盡責,因此必須承擔部分後果。

臨床工作中,患者自主權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則,患者確實有權決定自己的治療方式,包括是否接受某項檢查、是否住院出院,患者有這項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醫院可以完全坐視不管,任由患者自行決斷,因為醫院無法免除因患者拒絕治療而產生的責任。

這是因為,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有責任對患者進行全面的病情評估和診斷,還要對患者的治療進行總體把關。即使患者拒絕某些檢查,不願意治療,作為首診醫生,也應通過其他手段,儘可能了解患者的病情,制定相應的治療方案,不能棄之不理。

如果醫生的一切努力都無效,醫方應充分告知患者拒絕檢查治療,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後果,確保患者在做出決定時,具備充分的知情權。醫生還應完善醫療記錄和簽字確認,在患者拒絕檢查或治療時,應要求患者或家屬簽字確認,並明確記錄拒絕檢查的情況。

否則,就會像本則案例一樣,患者非要出院,醫生未充分告知風險和完善簽字,就冤大頭的承擔了30%的責任。

這就帶來了一個經驗,如果以後患者不願意治療了,不接受某項檢查或者要出院,那就讓他簽儘可能多的風險通知,這樣就算以後有官司,如果能提供明確、詳細的證據,證明是患者執意要離院、證明自己盡到了告知義務,或可免賠的。至少,也能少賠點。不要和我犟,犟就是你對。我只談無奈的現實。

凡是抱着一絲僥倖心理的地方,都會以風險的形式暴露出來。任何有一點風險的事情,你都要假設它一定會發生風險。任何你覺得不會出事的地方,你都要假設它一定會出事。

在這裡,我多一嘴。

就是住院患者離院的問題。

對於醫院來講,患者請假離院的法律風險太大,自不可取,也絕不能同意。

但目前,患者若執意離院,醫院普遍的做法,只是與患方簽署《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其中主要包括告知風險、責任規避等條款。但即便如此,患者離院出了事,醫院也還是難逃其責。

而醫院及其醫護人員,又不具有限制患者自由的權利,那麼,如何勸阻盡到告知義務,才能完全免責?希望能出台一個具體的法律條款。

否則,刑名不具,則仁心何安?

一個正常的社會,需要人與人之間建立起基本的信任,當一個傷人心的案例出現後,這種信任就會蕩然無存。如果最擅長的手段是打着維權的旗號雞蛋裏面挑骨頭,那麼,往往一個負向性事件,就會毀掉整個行業的信心,讓這個行業里人人自危。

法律是社會的底線,當在醫療糾紛判決上,這條底線變得深不可測時,誰能斷定明天不會因為一個患者的死亡而被判賠,甚至治罪?

責編:一一
聲明:*本文僅提供信息參考,不代表本平台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