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萬索賠案看醫療過錯認定——醫院為何被判90%責任?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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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呂女士(84歲),9時29分許,以「咳嗽、咳痰、頭暈5天」入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其既往有「慢性支氣管炎」、「右肩關節積液引流術後」病史、「2型糖尿病史」、既往「青霉素」過敏史。入院診斷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右肺感染,肺結節,雙腎囊腫,2型糖尿病。醫院予以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3g靜滴Q12h抗感染、活血化瘀、護心、霧化止咳化痰、維持內環境穩定等對症支持治療。16時19分,患者突發神志不清、呼之不應、肢體抽搐,考慮存在過敏性休克,立即予以抗過敏等搶救處理。16時28分突發心率下降、神志昏迷,考慮心跳呼吸驟停,立即搶救。心肺復蘇成功後轉入ICU,家屬要求立即轉上級醫院治療。


同日,患者因病情危重,轉入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38天,出院診斷為:1.心肺復蘇術後,缺血缺氧性腦病;2.繼發性癲癇;3.肺部感染;4.PICC置管術後;5.胃造瘺術後;6.低鉀血症;7.消化道出血;8.尿路感染;9.全身性感染;10.左側小腿局部肌間靜脈血栓形成;11.雙腎囊腫;12.左腎小結石;13.膀胱右後壁增厚性質待定;14.雙肺結節;15.主動脈瓣鈣化並輕-中度返流;16.慢性支氣管炎並肺氣腫;17.念珠菌性皮;18.左側3-7肋骨折(骨痂形成);19.左第2肋骨折可能;20.雙側胸腔積液


患者認為,縣中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其損害,起訴要求賠償350餘萬。一審法院認定醫院承擔90%的責任,後期治療費因患者還在治療,遂未進行處理,判決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0餘萬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確認醫院承擔90%的責任,改判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9萬餘元。現患者再次起訴,要求醫院賠償547天的後續治療費用33萬餘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查明,前期訴訟中,縣中醫院為患者使用的注射用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說明書禁忌事項載明:已知對青霉素類、舒巴坦頭孢哌酮及其它頭孢菌素類抗生素過敏者禁用。傷殘鑒定意見為患者目前呈「持續植物生存狀態」,致殘程度評定為一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後續需「呼吸道管理、預防感染的措施、預防肢體攣縮的措施及用品(如專用功能床等),腸道內、外給予營養的措施,排便排尿護理及用品,包括排便護理和排尿管理等」,該項費用另計。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為,醫院存在違反藥物禁忌證使用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的過錯,其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發生過敏性休克並缺血缺氧性腦病後遺症等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程度建議為介於主要-完全原因程度範圍。原審法院認為病歷資料記載患者在就診時有既往青霉素過敏史,醫院在明知的情況下仍使用禁用的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造成患者發生過敏性休克並腦部缺血缺氧呈持續植物生存狀態,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認定醫方承擔90%的責任。後醫院上訴,二審法院終審判決中對一審法院認定醫院承擔90%的賠償責任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前訴生效民事判決已確定醫院賠償責任範圍為90%,故本案亦按照90%的比例分配醫院的賠償數額,患者要求於法有據,判決縣中醫院賠償患者後續治療各項費用共計25萬餘元。醫方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因患者無法提供在其他醫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清單以及用藥清單,導致其所發生的醫療費與本案醫療損害關聯性無法鑒定,一審法院支持黃某英的後續治療費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縣中醫院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已經發生的各項損失及比例已經本院生效判決認定。因患者一直在治療中,對於後續治療費在前期訴訟中未予以主張。前期訴訟中,鑒定中心對患者後續診療項目進行了鑒定。本案起訴時,患者對於其後續治療費提交了相關病歷及交費清單,一審法院予以認定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以及診療指南,一個看似微小的疏忽,就可能引發不可挽回的後果。本案中,一劑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讓84歲的呂女士從咳嗽入院成為「植物人」,更引發一場長達數年的醫療索賠訴訟。


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製劑。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範,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採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醫護人員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應當全面了解患者病史,尤其是過敏史等關鍵信息,在選擇藥物時進行嚴謹評估。


醫師開具處方時應當詢問患者過敏史,對有過敏史的藥物應禁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明確要求對青霉素類嚴重過敏者禁用頭孢菌素。注射用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說明書亦明確規定,已知對青霉素類、舒巴坦、頭孢哌酮及其它頭孢菌素類抗生素過敏者禁用。這一禁忌源於兩類藥物的化學結構相似性:青霉素和頭孢類抗生素均含有β- 內酰胺環,可能引發交叉過敏反應。本案中患者既往有明確的青霉素過敏史,醫院在病歷中也明確記載了這一關鍵信息。然而,醫生在開具醫囑時卻未履行雙重核查義務,既未在電子病歷系統中設置過敏藥物警示,也未在用藥前通過人工詢問再次確認患者過敏史,這種違反診療規範的行為已突破醫療安全底線。

當醫療過錯造成患者持續損害需長期治療時,後續治療費用的確定常成為爭議焦點。審判實踐中,患者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依法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本案患者在前期訴訟中,仍在治療中,一審法院暫未處理後期治療費,後續患者再次起訴主張547天的後續治療費用。一審法院依據前期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比例,結合患者提交的病歷及交費清單,支持了患者要求醫院賠償90%後續治療費的訴求,二審法院也予以維持。這表明司法實踐中,在前期過錯責任已明確且患者能提供合理治療證據的情況下,後續治療費用的賠償主張可獲支持,無需重複鑒定關聯性,充分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權益,也讓過錯方為其行為付出持續的代價。

醫療安全無小事,對醫療機構而言,醫療行為不僅關乎技術,更關乎責任與倫理。再先進的設備、再高明的醫術,都需以「敬畏生命」為前提。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高風險性要求醫務工作者應當嚴格遵循診療規範,從患者入院的病史詢問,到每一項治療方案的制定與實施,都必須嚴謹細緻,杜絕僥倖心理。醫療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強化醫護人員的培訓教育,使其深刻領會醫療法律法規及診療規範的重要性。建立嚴格的用藥審核機制,對過敏史等關鍵信息進行重點標識與反覆核對。同時,完善醫療風險預警與應急處置體系,一旦出現醫療意外能夠迅速反應,將損害降至最低。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