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讀小學三年級的時候便開始存錢了,那時候賺錢真不容易。筆者第一次賺錢是和發小范樹信一起上山割青草、挖野菜,然後送到台山冷庫後面那條山溝里的奶牛場。奶牛場收購青草和野菜,每市斤3厘錢,割10斤草才能掙3分錢,那一天,我一共割草43斤3兩,奶牛場給了我1角3分錢。
筆者拿着這筆「巨款」跑到位於後河套那邊的合作社的銀行窗口,把這1角3分錢存進了銀行。此後,我每個星期天都會上山割草、挖野菜,然後把錢存在銀行里。一年下來,我差不多掙了三四元錢。
我的奶奶也經常上山採摘可以賣錢的東西,她還紡石棉掙錢。奶奶每次領到錢以後,都由我陪同去存到銀行里。銀行收下儲戶的錢會發一張存摺,上面用筆填寫存款的數額。每次存取,存摺上的數額都會發生變化。
有錢存到銀行里,幾乎是所有中國人的習慣,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把錢放在家裡。人們為什麼喜歡到銀行存錢呢?因為銀行值得信任,而且服務態度好,錢存在銀行里最安全,銀行成為人們存錢的首選地方。那時候城市裡只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農村裡有信用合作社。由於銀行數量不多,營業網點也非常少,人們想要存取錢,要走很遠的路。

不知從什麼時候起,銀行突然多了起來。除了前面說的四家國有銀行以外,又出現了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許許多多不同體制的銀行。當銀行多了以後,銀行卻改變了經營模式,幾乎所有的銀行都開始攬儲。變化最大的還是銀行里向儲戶推銷的並不是銀行的儲蓄業務,而是千奇百怪的保險業務,基金業務、理財業務、債券業務等等。
有一些年份,許多銀行推出了保值存款業務、高息攬儲業務等等。保值存款是在規定的利息之外,保證存款到期時,可以按照物價上漲的情況對當時的存款予以保值。記不得是哪一年,當時的保值存款的利率加保值利率,錢存在銀行里5-6年就可以將本金翻一番。可惜,這種保值存款只是曇花一現,後來都不算數了。僅就這件事情來說,銀行說話不算話,沒有合同意識,把自己的信譽給扔了。
許多銀行還推出了高息存款業務,在正常的利息之外,由銀行給儲蓄人增加一塊「回報」,在存款的當時就兌現,美名其曰為之「貼水」,是一些銀行誘惑儲戶的蛋糕。如果儲戶有急事想要把錢提前取出來,這塊「貼水」則必須返還。
更有甚者,銀行看到儲戶來存錢,業務員會把要存錢的人拉到一邊,向存錢人介紹某個「保值」的產品或「高息」集資的老闆,欺騙存錢人把錢買「保值」產品,或將錢交轉到高息集資的公司賬戶上。有時,儲蓄人前腳將存入後,後腳業務經辦人諒會利息剛才掌握的儲蓄人的信息及密碼,私自將錢轉走獲利。很多存錢人一旦到銀行辦理儲蓄業務,銀行的業務員會建議存錢人開通網絡銀行業務或電話銀行業務,還讓存錢人辦理U盾,辦理可以透支的銀行卡,等等。
當這些形形色色的新業務充斥在銀行的營業場所之後,前來存錢的老百姓懵了,連那些高智商的老闆也懵了。銀行業務人員告知的各種產品的利率和年化收益太誘惑人了,很多人在銀行業務人員的蠱惑下難辨這些業務的真假,那些文化程度較低的人則以為銀行人員介紹的是新儲蓄業務。於是,很多人便在銀行買了保險,買了基金、買了理財產品、買了債券,辦理了高息存款,開通了網絡銀行、電話銀行並在銀行里設置了密碼,領取了U盾,辦理了可以透支的銀行卡。當存款到期或發生存款丟失現象時,許多人便與銀行發生了矛盾。

1、銀行在經營場所推銷非銀行理財產品,誘騙存款人購買非銀行經營的理財產品發生糾紛時,導致了銀行的信譽喪失。
在銀行工作人員推銷下購買了保險、基金、理財的儲戶到期取錢時,往往被告知:「你買的是保險,如果提前退保,你只能拿回本金的?%。最慘的是有人退保,連50%的本金都拿不回來。此時那些沒有多少文化、年齡較大的儲戶才知道自己上當了。當他們與銀行交涉時,銀行一推二六五,冷着臉說:「這事和銀行沒關係,賣XX產品的人不是銀行的人員。」
其實,銀行明知道這是自己的工作人員乾的騙人勾當,為了推脫責任,為了保住他們已經獲得的酬金,他們只能瞪着眼睛說謊,死活不認賬。因為銀行的工作人員穿得都是相同的衣服,對客戶都是相同的笑容,儲戶無法記住是哪個銀行人員騙得自己。所以,銀行就會明目張胆地否認自己的工作人員騙人了。
如,北京70多歲的程某去銀行轉存款業務,理財經理趙某向老人介紹了一款收益較高的產品,承諾到期保障客戶回本和收益。在趙某的誘導下,程某將215萬銀行存款全部購買了基金理財。一年後程某沒有收到任何回款,便將銀行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程某沒有盡到購買理財產品的審慎識別義務,應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個人理財等金融服務,具有高度技術性,專門性和智力判斷性,使得客戶與銀行之間必須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趙某為了銷售提成,在銀行違規銷售其他理財產品與銷售銀行的理財產品方式基本相同,造成兩種類型產品區別度降低,客觀上為趙某銷售違規產品提供了條件。銀行沒有通過有效的內控措施,發現並糾正員工趙某的私售行為,有違審慎經營規則,存在過錯。程某的損失與銀行的過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72條規定及程某的損失情況和趙某與銀行的過錯程度,在扣除刑事案件退賠金額後,銀行應該承擔20%的過錯,向程某賠償422418.21元,駁回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個判決說明:銀行工作人員在營業場所,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推銷保險、基金、理財等產品,如果造成了客戶判斷錯誤產生了損失,銀行要承擔有違審慎經營規則的過錯賠償責任。目前,許多銀行大量推銷非銀行理財產品,致使客戶損失巨大,銀行的社會公信力基本喪失貽盡。

2、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身份欺騙儲戶,致使銀行的信譽嚴重喪失
山西運城的吳某經人介紹,到某銀行負責人席某的辦公室辦理高息存款,席某給吳某出具了兩張加蓋銀行業務章的整存整取存單,年利率為2.25%,存期一年。席某又給吳某出具了加蓋銀行公章的兩張保證到期支付函,按照15.72%比例支付吳某好處費157.2萬元,其中100萬元計入儲蓄存單中。存單到期後,吳某去取款時被銀行告知存單是假的,席某因涉嫌犯罪被刑拘,讓吳某報警。
吳某報警後,僅從公安機關拿回67.35萬元。席某被判刑後,吳某起訴銀行,要求償付剩餘本金及利息。吳某認為:自己是在席某的辦公室與銀行形成的儲蓄合同關係;保證函作為銀行對債務的擔保,合法有效;席某出具的保證書,是對債的一種擔保,應受法律保護;席某吸收存款是職務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後果應由銀行承擔。
銀行辯解:本案已有刑事判決,原告可通過追贓途徑解決,應依法駁回起訴;吳某為獲取好處費,將款項交給犯罪分子未與銀行形成儲蓄合同關係,扣除吳某所得的好處費,席某應賠付的數額為675.45萬元;席某出具的保證函,不是債或合同的擔保,不受法律保護;席某偽造金融票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不是表見代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席某在吸收吳某存款時是銀行負責人,並在辦公室上班時間由吳某交付的,席某給吳某出具的存單印章、保證兌付函的公章是真實的,銀行管理混亂,對吳某存款損失有過錯,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吳某為追求高額好處費,違反儲蓄法規,利息損失應自負,其所得好處費1572000元及返贓款673500元,應從存單載明的款額中扣除。最後,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吳某損失的65%,即5040425元。銀行履行賠償後,有權向席某追償。
從這起案件來看,銀行工作人員代表銀行對儲蓄人實施詐騙的地點、使用的證件及公章全都是銀行的,對客戶來講,構成了表見代理。案發後,銀行不承認錯誤,拒絕賠償,被法院判決賠償後,致使銀行的公信力遭受到嚴重損失。

3、銀行在發生可能導致客戶損失的故障時,對客戶冷漠的態度,致使銀行的公信力嚴重損失。
哈爾濱有一對夫妻到某銀行的ATM機上存款2萬元,機器吞錢後打印的單子是空白的。夫妻倆找銀行處理,但銀行工作人員卻不搭理他們。存錢人叫來調解員,銀行的負責人出面表示:等機器修好了讓儲蓄人再過來。存錢人要求銀行給自己出具一個憑證,銀行卻不同意,存錢的夫妻倆只好在銀行門口蹲守。銀行沒辦法,讓工作人員清點ATM機里的錢款後,給存錢人入了賬。
從這件事情來看,銀行的服務態度生冷且不負責任。銀行本來可以當時解決,卻故意不解決。如果存錢人離開現場,銀行可能會利用「離開櫃檯概不負責」的公示牌拒絕承擔責任。有網友說:「千萬別相信銀行的鬼話,先把人勸走,再來就翻臉不認人了!」
還有網友說:「現在的銀行已經慢慢將老百姓對銀行的信任一點一點吃掉了!」
其實,自動存款機是銀行設置的,發生了故障應該當場解決,不解決就屬於違約或者侵權。對客戶予以安全保障,是銀行的法定義務,銀行不履行義務,就會喪失聲譽。其實,存款人當時可以採取報警、向銀監會投訴的方式解決。如果真地發生了損失,還可以起訴銀行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些年來,許多銀行還發生內外勾結冒用他人名義騙取貸款等事件,當被冒名的借款人發現自己信用不良找銀行交涉的時候,銀行往往推脫不管。當案件查明是銀行自己管理不善,內鬼與外鬼相互勾結騙取銀行貸款時,銀行還遲遲不給受害人恢復徵信。
如,河南發生的四家鄉鎮銀行給儲戶健康碼賦紅碼的事件,背後隱藏是銀行與詐騙人合夥騙取存款,在存款人發現問題時,用賦紅健康碼的方式損害存款人的利益。
以上所列的種種現象,只是現今銀行中的一小部分不端不行為。許多商業銀行需要大量吸收存款才能擁有放貸資金並獲得利潤。在不同所有制銀行相互競爭的情況下,一些銀行為了維持逢,採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維持經營。如,強迫員工攬儲,以高息攬儲,要求銀行員工推銷各種保險、基金、理財產品,等等。導致許多商業銀行管理混亂,各種欺騙儲戶的行為大量產生,使得銀行的公信力遭到嚴重損毀。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對各類商業銀行進行嚴格管理,規範經營,以恢復商業銀行的公信力,才能真正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