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服役,享受優待和補助時,應該與3年義務兵有所區別嗎

各位戰友大家好,超期服役應該與三年義務兵有所區別,其實超期服役呢,現在兩年兵役制的時候不存在了。

以前當兵是當三年義務兵的時候,很多超期服役,超期服役滿五年的很多,比方說我父親是鐵道兵,1964年參軍,1969年退伍,五年肯定就是超期服役。為什麼說超期服役與三年義務兵役應該有所區別呢?

現在我們講退役軍人優待,發一些補助金或者撫恤金,特別是農村年滿60周歲的老義務兵,如果說三年義務兵每年當兵一年,現在每個月54塊錢,那三年就是162塊錢,五年就是270塊錢,但是有的戰友就有這樣一個看法,當兵三年你每年54塊錢可以理解,因為你是義務兵是一樣的,那麼超期服役之後,說實在話,其實就應該要有所變化,因為超期服役它已經不是單純的盡義務了是超期了。

我們現在的優待,這裡也提倡優待的享受跟服役貢獻要掛鈎,你想超期服役跟普通義務兵,他這個服役的貢獻應該是不一樣的,或者舉個例子來講,超期服役的士兵在當時一般都是連隊的骨幹,是班長,是班長他擔負的責任大一些,做出的貢獻,所以也要大一些。

回到地方之後,如果說他超期服役的這些東西不能夠體現出來。所以戰友們覺得有一點不是很公平,一個班長,一個超期服役五年的士兵跟一個當兵一年、兩年、三年的士兵,那同樣的一個待遇感覺不是很合適。

那麼大家對此怎麼看?就是超期服役跟三年義務兵是不是要有所區別?對此怎麼看?請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