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資訊金融頻道 甘沺
11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信銀行原行長孫德順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德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孫德順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孫德順先後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行長,中信銀行副行長、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在獲取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9.795億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德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孫德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孫德順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孫德順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佈的文章顯示,孫德順憑藉其在銀行業工作40多年的所謂「優勢」,實際控制2家投資平台和多家公司。孫德順在中信銀行利用公權力為企業老闆批貸款;與此對應,這些老闆有的以投資名義將巨資注入他實際控制的平台公司,有的則送上優質投資項目或投資機會。平台公司用這些老闆提供的資金投入那些老闆提供的項目,以錢生錢,和老闆們共同獲利分紅,形成利益共同體。
資料顯示,孫德順1958年11月出生,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1981年4月至1984年5月,就職於中國人民銀行;1984年5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國工商銀行海淀區辦事處、海淀區支行、北京分行、數據中心(北京)等單位工作(期間,1995年12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兼任中國工商銀行數據中心(北京)總經理);2005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交通銀行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交通銀行北京管理部副總裁兼交通銀行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1年10月,進入中信銀行工作,任中信銀行黨委副書記;2011年12月起任中信銀行副行長;2014年5月起任中信銀行常務副行長;2016年7月升任中信銀行執行董事、行長,中信銀行(國際)董事長。2019年2月,到齡退休。2020年3月,被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