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簽證如何轉綠卡

L-1A是給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的一種工作簽證。隨着EB5投資移民審理時間的延長,以及排期的出現,越來越多的大陸投資人轉而考慮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國工作,並且申請綠卡。L-1A是來自大陸的申請人常常會考慮的一種方式。不少申請人計劃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國工作,在合適的時機進一步通過EB-1C的方式獲得綠卡,或者甚至直接通過EB-1C申請綠卡。
L-1A和EB-1C的區別在於,EB-1C是移民申請,而L-1A是臨時非移民類工作簽證。
EB-1C是第一優先就業移民申請中的一類,是為有管理技能的跨國經理和高管設計的綠卡類別。優勢就是中國大陸的申請人目前無排期。
EB-1C另一個優勢就是申請不需要PERM勞工證書。PERM是需要向勞工部證明,工作綠卡崗位不會佔用合格的美國勞動力。沒有PERM的限制,申請更為迅速,沒有排期可以立即辦理I-485調整身份取得綠卡。
合格的L-1A申請人也基本符合EB-1C的申請條件。但是這裡的美國公司是申請人,申請時公司在美國營業滿1年以上,同時需要提供年度報告、聯邦所得稅申報表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證明僱主有能力持續支付申請人工資。
如果人在美國境外直接申請EB-1C,那在提交申請前的三年間,至少有一年的高管或經理人工作經驗;如果申請人在為美國公司工作期間申請EB1-C, 則只需要滿足合法入境前三年內為國內關聯公司服務至少一年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即使你已經持有L-1A簽證在美國工作五年了,如果你想申請EB1-C, 你也不需要回到國內公司再次以高管身份全職工作一年後才能滿足條件。
很多人會問,要持有L-1A多久,才能申請EB-1C?
其實兩者之間沒有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只要符合條件即可申請。甚至,如果有企業高管或經理人並沒有持有過L-1A簽證為美國公司工作,也可以由合格的美國公司直接遞交EB-1C綠卡申請。

關於收購公司辦理L-1A及綠卡
通過收購企業申請L-1A或者EB1-C,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合格的關聯公司關係。
申請EB-1C的四個要素跟L-1A相似,申請EB1-C的人,不一定非得是外國公司或者美國公司的股東,但是必須是這家公司的高管/經理人。當然如果既是股東也是高管的情況也是符合申請條件的。
• 美國公司經營滿一年以上(注意是實際經營,不是註冊起算)
• 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之間有關聯關係(包括母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關係)
• 申請人在外國公司或者其國內關聯公司中,過去三年里任職高管/經理人滿一年以上
• 美國公司為申請人提供了一個在美國公司的高管/經理人的全職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