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無罪案例:村民、街辦工作人員對於圍牆工程性質描述不一致,侵佔證據不足無罪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12年灃東新城管委會土地儲備中心委託斗門街辦在轄區已徵收的土地上圈建圍牆,其中部分圈建圍牆位於斗門街辦張旺渠村內。該圍牆工程由賈某甲組織施工,借用西安天銳工程公司資質,西安天銳工程公司並未參與該工程的施工與管理。甲方斗門街道辦事處與乙方西安天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西咸新區灃東新城斗門境內道路圍牆施工合同》,合同記載」甲方代表:姚某某,乙方代表賈某甲,落款時間為2012年12月1日」。2012年11月29日灃東新城斗門街辦重點項目專用領款審批單記載:」領款人:西安天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領款事由:斗門境內道路圍牆張旺渠村段工程款;領款金額3478587元;收款單位賬號信息:收款人名稱賈某甲,開戶行農行西安長安區支行斗門分理處,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XX」。2013年1月5日灃東新城斗門街辦重點項目專用領款審批單記載:」領款人:賈某甲;領款事由:斗門境內道路圍牆張旺渠村段工程款;領款金額4100103元;收款單位賬號信息:收款人名稱賈某甲,開戶行農行西安長安區支行斗門分理處,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X」。斗門街辦累計向賈某甲銀行賬戶支付圍牆工程款7578690元。另查,西安天銳公司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落款時間為2015年3月31日的《關於委託賈某甲代表天銳公司實施斗門街辦圍牆工程的情況說明》記載」2012年經賈某C介紹,我公司將斗門街辦圈建圍牆工程委託給賈某甲,並代表天銳公司實施。2012年12月1日賈某甲代表天銳公司與斗門街辦簽訂圍牆圈建工程合同,並由賈某甲具體協調、管理、施工、驗收、結算。工程結算後,除支付天銳公司管理費及工程所規定的各種稅費後,工程的材料費、人工費等涉及工程的一切費用由賈某甲結算,利潤部分歸賈某甲所有、支配」。圍牆工程經張旺渠村兩委會決定村上總提留110元/米(村上50元/米,組上30元/米,處理調解費30元/米)。2013年6月和9月,被告人賈某甲分二次將906967元工程利潤上交斗門街辦農材中心張旺渠村賬。

在圍牆施工期間,被告人賈某甲在圍牆款中支付30萬元給被告人賈某某作為圍牆補償款。另查,陝西省西咸新區灃東新城土地儲備中心2015年3月31日出具《情況說明》記載」……在圍牆圈建過程中考慮到土地現狀、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及後期安全隱患,經協商,施工單位直接借用了賈某某養老院的部分圍牆,未重複修建。經聯合驗收組實際丈量,借用圍牆長度約為172.5m,按合同單價470.26元/m計算,其價值約為81119.85元」。

2013年春節前,被告人賈某甲委託他人在華潤萬家超市購買了價值50000元購物卡,並將購物卡發票的付款單位開具為張旺渠村。2013年2月15日,賈某甲在西安開元商城購買購物卡1萬元,發票付款單位開具為張旺渠村。

法院認為

被告人賈某甲借用西安天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築資質,承接張旺渠村圍牆工程,並以西安天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斗門街辦簽訂了《道路圍牆施工合同》,該圍牆工程由賈某甲組織施工,給村組交納管理費、協調費,斗門街辦將該工程款打給賈某甲銀行賬戶。張旺渠村村民、街辦工作人員證人證言、情況說明等證據對於張旺渠村圍牆工程性質描述不一致,對於該圍牆工程系張旺渠村工程且該工程款的支配與消費與二被告人的職務行為有關證據不足。綜上,被告人賈某某、賈某甲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賈某某無罪。

二、被告人賈某甲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