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微信公號「海關發佈」消息,海關總署今(10月22日)晚就日前發佈的《關於規範進口再生紙漿監督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進行解讀,以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公告發佈的內容。
為規範進口再生紙漿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再生資源循環利用,2025年10月17日,海關總署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六部門發佈了《關於規範進口再生紙漿監督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實施。
該公告明確,進口再生紙漿的境外生產原料,須為分類回收的紙、紙板及紙製品。進口再生紙漿須符合gb/t 43393國家標準要求。進口再生紙漿生產、經營企業應嚴格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堅持依法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強化原料、生產、加工、倉儲、運輸等全要素全鏈條管理,維護我國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指導,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嚴格行業內部管理,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公告以附件的形式明確再生紙漿的關鍵指標要求,海關對進口再生紙漿開展感官檢驗,並按照海關技術規範對附件中的關鍵指標進行檢驗。海關發現進口再生紙漿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經鑒別為固體廢物的,依法實施退運處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海關對進口再生紙漿實施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動態調整檢驗監測指標。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職責對進口再生紙漿加強監管,強化信息溝通和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就企業如何對進口再生紙漿實施產品質量把控問題,海關總署表示,企業應嚴格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再生紙漿原料的源頭和生產工藝流程管理,嚴格產品質量自檢,堅持依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告的相關要求,確保進口的再生紙漿符合gb/t 43393國家標準要求。
例如,使用過的餐巾紙、衛生紙、紙杯等生活類廢紙,均不屬於公告明確要求的「分類回收的紙、紙板及紙製品」,不能將其作為生產進口再生紙漿的原料。
就進口再生紙漿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退運、被鑒別為固體廢物會怎樣處置等問題,海關總署表示,按照海關技術規範對公告附件中的關鍵指標進行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再生紙漿,實施退運或銷毀處理。對經鑒別為固體廢物的,將依法實施退運。如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還將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例如,進口再生紙漿中的金屬、塑料、玻璃等夾雜物含量超過公告0.50%的限值要求,將被退運或銷毀;若夾雜物含量超標過多,可能被鑒別為固體廢物。再如,僅經過簡單分類、剪切、打包等處理的廢紙碎片,仍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就進口再生紙漿在申報時有什麼注意事項的問題,海關總署表示,進口再生紙漿的海關商品編號為4706200000,依據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95號,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再生紙漿時,應在報關單備註欄註明生產再生紙漿使用的工藝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為「干法」或「濕法」。為便於企業申報和口岸檢查,海關提醒企業不同工藝方法生產的再生紙漿不能混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