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濟私、揮霍公款的處分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假公濟私行為主要有以下三個具體表現。

1.違規謀求特殊待遇

黨和國家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生活待遇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已經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應當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這裡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指的是黨員領導幹部待遇方面的法規制度,包括住房、辦公用房、用車、工作人員配備、醫療、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衛等方面的法規制度及相關規定;「特殊待遇」指的是按照規定不應當享受的待遇,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待遇。

2.分配、購買住房侵犯國家、集體利益

黨員違反國家住房分配、購買有關規定,借房改之機多佔住房、重複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買房改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依照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

3.侵佔公私財物,違規佔用公物

《條例》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的,給予相應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同樣也要給予相應處分。「象徵性地支付錢款」是指購買物品時以明顯低於同類同等物品市場價格付款的行為。「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是指接受服務、使用勞務後所支付的費用,明顯低於實際發生的應當支付的服務費、勞務費。

公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條例》對違規佔用公物細分為三種行為,一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6個月;二是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三是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侵佔公私財物是以佔有為目的,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違規佔用公物是以使用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權。

揮霍公款的情形和處分規定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揮霍公款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

1.違規組織、參加公款消費,違規公款贈送、發放禮品。《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是指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中央有關部門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規定。實踐中,有的黨員幹部用項目資金等專項工作經費支付吃喝費用;有的將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有的虛列開支套取公款用以購買贈送禮品;有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以收入不入賬、超範圍使用營銷費用等方式,購買並發放消費卡。諸如此類行為,無論手段如何變化,都屬於明令禁止的違規使用公款行為。

2.違規自定薪酬、濫發財物。《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多是由黨組織集體決定。進行責任認定時,參與集體決策的都屬於責任人員,但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員不受追究。

3.公款旅遊。《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公款旅遊的四種情形: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藉機旅遊;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有上述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公款旅遊,除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外,對於違規支付的旅遊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應由受處分黨員幹部個人負擔。

4.違規接待、借接待之機大吃大喝。《條例》 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國有企業商務招待管理規定》等對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範圍有明確規定。超出標準、範圍或者藉機大吃大喝的都屬於違紀行為。

5.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指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上述規定明確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不準購買和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等。乘坐火車、飛機時違規用公款超標準購買座位、艙位等,同樣屬於違紀行為。

6.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違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包括三種情形: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其他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是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關於會議活動管理的具體規定。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是指中央明令禁止作為開會地點的21個風景名勝區。違規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是指違反《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原則和程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會、慶典活動。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創建示範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未按規定批准而舉辦的均為擅自舉辦,經審批同意舉辦的,也不得藉機向參評單位和個人、創建對象收取費用。

7.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五種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情形: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是指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具體規定所明確的辦公用房建築面積、裝飾裝修、建築設備等標準。「用公款包租」,指用公款將賓館、飯店或者其他場所的一個或者多個房間租下來,在一段時間內專由一方使用;「佔用」,指無償使用或者支付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費用;「供個人使用」,既包括供個人辦公使用,也包括供個人住宿使用等。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